处罚主体名称:胡杨河市永正餐饮店
决定处罚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4〕3-001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1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7
处罚金额:210.00元
处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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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名称:胡杨河市永正餐饮店
决定处罚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4〕3-001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1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7
处罚金额:210.00元
处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