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市鑫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94号

处罚事由: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区行政复议中心一楼,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6

处罚金额:30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