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京山市新市教育印刷厂
决定处罚文号:京山市监处罚〔2024〕28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的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6
处罚金额:10.00万元
处罚机关: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