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104号

处罚事由: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美诗沁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4MA59AQW970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建锋

经查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与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签订《广告发布确认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3公里范围内部分楼宇电梯海报空位投放广告,宣传“祛眼袋”医疗美容项目,共计38个广告位,包括编号为“3485104”,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泰路80号碧水明筑1栋/1单元等的电梯广告牌,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为1900元,发布期间无消费者通过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当事人并消费,无违法所得。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一、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广告牌上出现了“不开刀去眼袋”“无痛无痕”“治疗后不反弹”“即做即走”等描述,上述字句对该项目的效果、安全性作保证,构成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15分钟去眼袋”“不开刀去眼袋”“无痛无痕”“治疗后不反弹”“即做即走”等内容未经审查。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包含在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并上述内容处罚,鉴于2022年6月及2023年6月,当事人均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广告费用2.4倍罚款456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19

处罚金额:456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