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集市监处罚【2024】01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查,2023年11月中旬,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在网上花费200.00元制作了其销售的黑参固体饮料商品链接,并上传在该公司抖音商城店铺“说参堂商贸”内,商品名称:“黑参固体饮料九蒸九晒食养之道冲饮方便滋补养生送长辈”,商品详情页面内有一张,分为三部分,每部分下方附有一句文字描述,内容分别为:“日常办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家中老人补气强身提高免疫力”“考学学生安神醒脑恢复脑细胞”等保健功能词语。该公司销售的黑参固体饮料系吉林康泰参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款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在发布虚假广告的活动中,广告费:2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郭壮为法定代表人身份;2.现场笔录一份证实现场及广告链接内容的情况;3.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广告链接内容及制作、发布的情况;4.广告制作费用凭证一张证实广告链接制作费用的情况。2024年01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集市监罚告字〔2024〕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序号37:“违法程度:较轻,(1)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吉林说参堂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200.00元三倍的罚款,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6

处罚金额:600.00元

处罚机关: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