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荆门市金易机电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荆门市监处罚〔2024〕4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5

处罚金额:5000.00元

处罚机关: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