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华酒城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十堰市监处罚〔2024〕2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2

处罚金额:3.00万元

处罚机关: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