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蕲春县将象和艾草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蕲春市监处罚〔2024〕4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31

处罚金额:5.00万元

处罚机关: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