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市汉国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78号

处罚事由: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收到投诉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天河源筑”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天河源筑”发布了涉案软文广告三篇,分别为:2023年1月8日发布的题为“擎献天河-世纪金源┃腾云筑科湾区首作案名发布”的天河正席,城市峯层的生活主场段落有“天河源筑,近享天河北商圈、珠江新城商圈无尽繁华,约15分钟可达太古汇、天环、IGC、K11等高端商业中心”的表述;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题为“大隐隐于市的人文社区,与世界名校为邻”的高知科教之芯繁华触手可得段落下有“天河源筑,近享天河北商圈、珠江新城商圈无尽繁华,约15分钟可达太古汇、天环、IGC、K11等高端商业中心”的表述;2023年4月2日题为:“选择了天河源筑的人,他们的想法是什么”的采访后记中有“通过对…实现,在天河源筑,约15分钟即到达珠江新城……”。上述软文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撰写、发布。涉案三篇推文的广告费用合计127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线索移送表和广州市信访局信访登记表及附件材料,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前期查证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3、《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合法。4、《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等情况。5、当事人签订服务合同等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等情况。2021年1月18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45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的软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5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020-38805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6

处罚金额:1.28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