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鹰潭兜优农资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鹰市监处罚〔2024〕2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2024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鹰)市监罚告〔2024〕2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农药老鼠药宣传内容:“特效”、“不死退全款”、“一窝端”,属于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农药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2023年12月6日已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一次((鹰)市监处〔2023〕791号),此次违法属于第二次违法,故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给予广告费3倍的处罚,即罚款3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8518223344,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26
处罚金额:300.00元
处罚机关: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