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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律师激越,监管周末又出新规”,11月26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愉快的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朋友圈里法律从业者一片欣喜,纷纷主动表示要在周末解读!这是真的吗?OMG,笔者也不知道,但笔者偷个懒,先把去掉“暂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本文称《办法》)和之前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本文称《暂行办法》)稍做对比,并发出对比版本,供朋友们参考。

一、《暂行办法》与《办法》对比概述

一句话,《暂行办法》和《办法》做条文对比的意义不大,因为《办法》较之《暂行办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大,已经难以做条文对标的对比了。

但是作为有前后承继关系的法律规定,做一下全文对比,了解一下前后法律文件的调整内容还是有必要的,笔者整理提供下载的也是全文的对比版本。

二、《办法》内容调整概述

限于时间关系,笔者仅在本文中对《办法》所做调整简单做概述。

1、增加了新的法律依据。《办法》中除原有的《广告法》外,新增了《电子商务法》作为制定依据。

2、与《广告法》衔接,明确互联网广告活动主体。与《广告法》一样,《办法》中明确定义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概念。

3、完善《广告法》未尽规定。《办法》定义了广告法规制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此概念在《广告法》中多次出现,但未做定义,《办法》正式发布之后在实务工作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区别与适用具有现实意义。

4、规范多种意见较多广告形式。《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范了多种受到广大受众诟病的广告形式。

5、境外广告主的规制。《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了对境外广告主的规制,意义不言自明。

6、明确主体责任,明晰处罚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广告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其他更多调整内容请朋友们自行参阅。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