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29651号
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DR.DAVIES(麦克戴维思博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三尖居委会二组3幢(8)。
法定代表人:李绍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泰格公司)与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森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瑞泰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周宝涛,复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张斯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鉴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故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因中止诉讼原因消失,本院恢复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普瑞泰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复森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复森公司连续一个月在《新民晚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澄清相关内容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定);3.复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4.复森公司赔偿普瑞泰格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12,780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2,780元)。
事实和理由:普瑞泰格公司系德国BFG公司在中国全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阀门、阻火器等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及相关配套服务等,复森公司的经营范围同样包括阀门和旋塞研发、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等,两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举办的“2021流程工业爆炸防护与本质安全技术提升交流研讨会”中,复森公司在其展位展板、宣传海报、宣传手册以及销售人员推介中,均宣称其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证书、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的厂商”,但普瑞泰格公司早已获得上述认证证书,复森公司该宣传系虚假宣传。同时,普瑞泰格公司还发现复森公司在展位发放的宣传手册中,宣称其三款产品获得了权威机构的认证证书、具有影响力的客户系其服务客户、该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但上述宣传均与实际不符,系虚假宣传。
复森公司辩称:1.其实施的宣传行为并非针对普瑞泰格公司,不会影响普瑞泰格公司的竞争地位也不会对普瑞泰格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害;2.对于相关宣传行为,复森公司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基于对行业客观情况的了解而作出,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且不具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恶意;3.如果构成侵权,复森公司也仅需要更改、修正或者去除误解的宣传内容即可,不需单独在《新民晚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普瑞泰格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且主张合理费用明显偏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普瑞泰格公司、复森公司的基本情况
普瑞泰格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欧元76万元,经营范围为阀门、阻火器、及其测试仪器设备和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及相关配套服务;阀门和阻火器等安全设备及器材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
复森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21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阀门和旅客研发;阀门和旅客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安全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二、与涉案纠纷相关的经营、宣传情况
2021年6月23日至6月25日,“2021流程工业爆炸防护与本质安全技术提升交流研讨会”在上海市召开。普瑞泰格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了(2021)苏宁石城证字第154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显示,该处公证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来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469弄的格林东方酒店,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对酒店位置进行定位截图,并对酒店1-2楼的会议签到处、指示牌、会议现场显示屏、复森公司放置在2楼会议厅的展板等进行拍照,并对复森公司展台后的展板、放置在展台上的两款产品进行拍照并取得了产品手册2本、名片2张(订在产品手册封皮)。
复森公司展板上显示有如下内容:复森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业提供储罐仓储安全领域阀门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证书、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的厂商。
复森公司的宣传手册及产品选型手册上均载明有如下内容:复森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业提供储罐仓储安全领域阀门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唯一一家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证书、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的厂商。
产品选型手册上另载明有如下内容:FURSON从初期就开始自主设计、生产成套设备及配盲的特殊阀门,如压力容器、超低温阀门、特种合金阀门等,后续通过国外技术引进,进行自主品牌生产和销售……8820管端耐烧阻爆燃阻火器产品特性和优势:经ATEX认证的IIA,IIB3组份:DN50-DN300……8830管道阻爆燃阻火器产品特性和优势经ATEX认证的IIA,IIB3组份:DN50-DN300……8840管道稳态阻爆轰阻火器产品特性和优势:经ATEX认证的IIA,IIB3组份:DN50-DN300……8850管道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产品特性和优势:经ATEX认证的IIA,IIB3组份:DN50-DN300……服务客户(部分)中包括有WANHUA公司(庭审中,双方均确认WANHUA公司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科研机构(部分)中包括有IBExU。该手册封底载明2021年3月第二次印刷。
为证明公司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普瑞泰格公司提供了下列证书:
编号为IBExU19ATEXQ016的证书载明,产品类别为管道爆燃阻火器/管端爆燃阻火器(呼吸阀-盘阀)/管道爆轰阻火器/耐烧型阻火器和耐烧型阻火呼吸阀,制造商为普瑞泰格公司,生产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泰路89号,制造商在上述生产场所维护有生产上述类别产品以对最终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所需的质量保证体系,且质量保证体系满足指令附件IV中的要求。
编号为IBExU19ATEX2116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管道非稳态爆轰阻火器,制造商为普瑞泰格公司,对其进行阻止非稳态爆轰和燃爆的测试,满足ENISO16852:2016的设计要求;对于管道爆轰阻火器,对其进行短时间燃烧时阻止火焰传播的测试,满足ENISO16852:2016的设计要求。该产品在相应条件下,可以阻止爆炸组级别IIA中爆炸性气体/空气和/或蒸汽/空气混合物(MESG>0.90mm)在阻火芯处的非稳态爆轰、爆燃以及短时间燃烧。
编号为IBExU16ATEX2042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管道稳态爆轰阻火器,制造商为普瑞泰格公司,该管道爆轰阻火器,对其进行阻止稳态爆轰和燃爆下火焰传播的测试,符合ENISO16852:2010的设计要求;对于管道爆轰阻火器,对其进行短时间燃烧时阻止火焰传播的测试,符合ENISO16852:2016的设计要求,该产品在相应条件下,可以阻止爆炸组级别IIA爆炸性气体/空气和/或蒸汽/空气混合物(MESG>0.90mm)在阻火芯处的稳态爆轰、爆燃以及短时间燃烧。
编号为IBExU16ATEX2062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一体式阻火呼吸阀(盘阀)–管端爆燃阻火器,制造商为普瑞泰格公司,对于一体式阻火呼吸阀(盘阀)–管端爆燃阻火器,根据ENISO16852:2010使用爆炸组级别IIB3的测试气体混合物对其进行了阻止爆燃下火焰传播的测试,符合ENISO16852:2010的要求,该产品在相应条件下,可以阻止爆炸组级别IIB3中爆炸性气体/空气和/或蒸汽/空气混合物(MESG>0.65mm)的爆燃。
为证明公司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复森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书:
TüVItaliaS.r.l.出具的编号为TüVIT20ATEX055QRev.2的生产质量保证认证证书,该证书首次签发日期为2020年8月3日,申请人及制造商均为复森公司,保护系统为管道爆轰阻火器、压力/真空阀阻火器,该证书特认证上述实际制造商拥有符合指令附件IV的生产质量体系。
编号为IBExU21ATEX2003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压力/真空阀(管端燃爆阻火器)型号FURSON9620-DN-IIB3,制造商为复森公司,特此证明该产品符合该指令附件二中关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的涉及和制造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编号为IBExU20ATEX2018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FURSON8840-NG/IIADN5O型、DN80型、DN100型、DN150型、DN200型、DN250型、DN300型管道阻爆轰阻火器,制造商为复森公司,证明本产品符合该指令附录二中关于设计和建造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该份证书另载明,产品为FURSON8840-NG/IIB3DN5O型、DN80型、DN100型、DN150型、DN200型、DN250型、DN300型管道阻爆轰阻火器,制造商为复森公司,证明本产品符合该指令附录二中关于设计和建造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对于上述产品,已按照ENISO16852:2016,使用防爆等级为IIB3的爆炸试验混合物(丙烷/空气混合物、0.67±0.02mm的安全间隙)进行了试验,在发生稳定爆轰和无限制爆燃时防止了火焰在保护侧传播。同时,根据ENISO16852:2016和一定实验条件中所述类型的管道阻爆轰阻火器可用于防止防爆等级为IIB3的爆炸性气体/空气和/或蒸汽/空气混合物在大气条件下(阻火器的最大允许工作温度为60°C)以及不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po=1.1巴下,在保护侧(类型4)发生稳定爆轰和无限制爆燃,最大试验安全间隙>0.65mm。
编号为IBExU19ATEX2157X的证书载明,产品为FURSON8850-NG/IIADN5O型、DN80型、DN100型、DN150型、DN200型、DN250型、DN300型管道阻爆轰阻火器,制造商为复森公司,证明本产品符合该指令附录二中关于设计和建造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产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复森公司另提供了编号为BExU18ATEX2003X以及FTZú16ATEX0050X的证书,证明制造商为KoreaSteelPowerCorporation(以下简称K.S.P.C.)的管端阻爆燃阻火器以及双向管道阻爆燃阻火器分别符合ATEX认证中的IIA组份的标准。复森公司另提供了授权书一份,其中主要内容包括:2019年9月2日,K.S.P.C.确认复森公司是单点系泊(SPM)及双线管道项目安装的K.S.P.C.呼吸阀和阻火器的经销商。
复森公司提供的微信及来往邮件载明,2020年5月2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就相关合作事宜及报价进行微信沟通,2021年5月11日,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向复森公司员工发送了名称为4#硝酸-呼吸阀数据表OK的邮件,该邮件另包括有名称为4#硝酸-呼吸阀数据表.的附件,2022年10月14日,复森公司工作人员方某向万华公司采购员发送邮件称:初经理,您好,2021年5月11日,您邮件发给我的呼吸阀数据表,因为当时需求紧急,问我是否20天内发货,我司表示愿意配合完成紧急需求。并且在6月1日就已经签收(见附件回签单),签收人是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的卢建国1393277****,截止今日还未结算。还请您帮忙回复,是否有这个事实存在。同日,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回复称:此事实存在,我们也已经使用。谢谢。复森公司另提供了呼吸阀采购数据表、呼吸阀合格证、装箱单、快递单等证据的扫描件及打印件。普瑞泰格公司对复森公司曾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过沟通不持异议,但是认为两公司在2021年6月之前并未实际进行交易。
复森公司另提供了往来邮件、送检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IBExU机构曾就呼吸阀等产品的检测多次进行沟通往来。对此,普瑞泰格公司认为复森公司与IBExU机构仅为普通的送检关系,并非进行合作科研,复森公司的描述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审理中,复森公司确认其在2021年6月时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当时已经入选了2020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已经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此,普瑞泰格公司认为入选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恰好证明该公司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复森公司另提交了编号为IBExU16ATEX2062X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认为该认证证书载明的产品型号、规格、测试标准及测试结果等均与普瑞泰格公司提供的相同编号的认证证书所载明内容不同,同时其提供了《PROTEGO不生产声明》一份,其中载明内容包括:德国BraunschweigerFlammenfilterGmbH,即德国布伦瑞克阻火器责任有限公司,又称PROTEGO公司,声明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类型为外商独资……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PROTEGO总部授权,将所有进口零部件在中国组装。其中核心部件来自PROTEGO德国总部,辅助部件来自PROTEGO公司全球供应链。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不生产制造任何PROTEGO设备的组件及零部件。因此本次投标我司所投标的不属于国内制造。复森公司提供该份证据用以证明普瑞泰格公司并未在国内生产有呼吸阀等相关产品。庭审中,复森公司表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其系从案外公司江苏盛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鼎公司)取得,该公司在参加2019年10月30日招标项目时曾向招标方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国事南京招标中心提供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原件。普瑞泰格公司质证表示,在其已经提供了ATEX认证证书原件的情况下,复森公司提供的认证证书不应予以采信,对于《PROTEGO不生产声明》,认为复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且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普瑞泰格公司不生产呼吸阀等产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复森公司申请调取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其次,复森公司表示证据系来源于盛鼎公司,在本院多次进行释明后,复森公司仍无法提供证据来源的相关证据,在证据原件是否存在以及存续何处不明的情况下,其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此外,即使这两份证据存在相关原件,对于复森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审理中,普瑞泰格公司称受到复森公司涉案宣传影响,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为本案,普瑞泰格公司支出了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12,800元。
本院认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因此,就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以及获取不当竞争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个基本要素。
在本案中,普瑞泰格公司与复森公司均是从事阀门、阻火器生产、研发、销售的公司,两者在同一行业中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复森公司在展会展板、宣传手册、产品选型手册中宣传该公司在当时为高新技术企业,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在产品选型手册中,宣传其8820管端耐烧阻爆燃阻火器、8830管道阻爆燃阻火器、8850管道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均经过ATEX认证的IIA,IIB3组份,然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森公司在上述三款产品中均取得了相关组份的认证。复森公司辩称其代理的K.S.P.C.的产品所对应型号即为8820、8830产品,对此,本院认为,产品选型手册封面标注为复森阀门,内页右下角均标注“FURSON”标识,该手册的企业简介中载明“自主设计、进行自主品牌生产和销售”等内容,而在8820管端耐烧阻爆燃阻火器页面的产品实物图上亦明确标注有“FURSON”标识,上述宣传内容无法使相关公众将复森公司所宣传的8820、8830阻火器产品与其代理的K.S.P.C.的产品进行关联,该宣传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对于复森公司宣传其是“国内唯一一家取得稳态、非稳态阻爆轰阻火器和一体式阻火呼吸阀ATEX型式试验认证证书、ATEX质量过程控制认证证书的厂商”,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普瑞泰格公司在2021年6月前已经取得了上述认证证书,因此复森公司的该项宣传行为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复森公司所发布的的上述不实宣传息涉及复森公司的企业资质、核心产品认证等内容,会误导相关公众对于复森公司经营规模及能力的判断,进而使复森公司不当地增加竞争优势,亦会使包含普瑞泰格公司在内的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在面对客户选择、市场竞争时处于劣势,损害普瑞泰格公司等相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综上,本院认定复森公司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合作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客户部分的宣传内容,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复森公司就部分产品已送交IBExU公司进行认证检验,并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合作事宜进行了接洽、报价并提供了部分货物,因此,对于该部分的宣传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相关内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不构成虚假宣传。
复森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但消除影响、刊登声明应与被诉侵权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普瑞泰格公司要求复森公司在《新民晚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次数,本院结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影响酌情予以调整。
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其他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在本案中,对于经济损失部分,普瑞泰格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普瑞泰格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证据,并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与本案关联度、必要性以及合理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因虚假宣传对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时间不少于三日);
三、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合理开支65,000元;
四、驳回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8元,由原告普瑞泰格(南京)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28元,被告江苏复森特种阀门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胡嘉祺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怡秋
书 记 员 王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