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初397号
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华聆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云,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号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陆斌。
被告:杨欢,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歌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裕巷村。
法定代表人:姜延慧。
被告:陆斌,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锋,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风公司)与被告杨欢、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色彩虹公司)、无锡歌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迪公司)、陆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世纪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云,被告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忠及被告杨欢、陆斌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删除杨欢在淘宝直播间“Timor小小疯”的网络直播视频;2.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3.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包含1088元公证费);4.陆斌对七色彩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承担。事实和理由:世纪风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防护用品的企业,防晒服装等产品在淘宝等渠道上销售数量领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杨欢原系世纪风公司的设计经理,未担任过设计总监,于2021年1月4日离职。2021年4月20日,杨欢在淘宝直播“Timor小小疯”的直播间推荐七色彩虹公司产品时,称其曾在“Ohsunny”(世纪风公司品牌)任职设计总监职务,拉动了3亿的销售,并声称其离职是与公司理念不一样,其目标是做极致性价比的产品。同时,杨欢还在直播中声称一般品牌的防晒衣提高价格再做直播,很多企业的防晒衣不具有防晒及防紫外线功能,面料使用了助剂,里衬使用了泡塑,对人体有害等,而七色彩虹公司“SKXK”产品是极致性价比的产品,直播当天杨欢宣传的防晒衣产品销售达2000多件。杨欢上述行为系对自身经历和能力的虚假宣传,所称的做极致性价比产品的理念与世纪风公司不同会使消费者认为世纪风公司经营理念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如七色彩虹公司的产品,同时对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片面对比,贬低包括世纪风公司在内的其他防晒衣生产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世纪风公司的权益。杨欢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色彩虹公司是产品的权利人和广告主,歌迪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公开承认“SKXK”是其旗下品牌,也是广告主,两公司应当与杨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陆斌是七色彩虹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歌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当就七色彩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辩称:1.世纪风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杨欢在淘宝直播间的宣传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3.歌迪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纠纷无关联;4.陆斌刚刚成为七色彩虹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
世纪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单,用于证明杨欢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4日在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服装设计师(以下简称九泰合公司),并未担任设计总监;2.九泰合公司与世纪风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用于证明两公司股东相同,为关联企业;3.2021年4月18日杨欢在淘宝直播“Timor小小疯”直播间推销七色彩虹公司防晒衣、防晒帽、防晒冰袖三款产品的手机录屏光盘,杨欢推销“SKXK”防晒衣直播部分文字整理版、“Timor小小疯”直播间当天的主播推广上述三款产品的手机截图,用于证明:(1)杨欢在直播时声称其为世纪风公司品牌的设计总监,拉动了世纪风公司3亿的销量,进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2)杨欢在直播时称其世纪风公司产品不具性价比,与公司理念不同而离职,贬损了世纪风公司的商誉;(3)杨欢称一般品牌防晒衣提高价格再做直播价,市面上大部分品牌的防晒衣面料上使用助剂,里衬用了对人体有害的材质,不具防晒、防紫外线功能,以此贬损了包括世纪风公司在内的防晒衣生产者的商誉;(4)直播当天三款产品价格依次为109元、59元、29元,主播直播现场称防晒衣售卖了2000多件;4.天猫“SKXK”旗舰店的经营者信息及该品牌防晒衣、防晒帽、防晒冰袖的产品截图,用于证明该网店的经营者为七色彩虹公司,三款产品月销量分别在2000件以上,2000件以上及200件以上;5.第37081880号“SKXK”注册商标证,用于证明该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吾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享公司);6.七色彩虹公司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用于证明七色彩虹公司原名为吾享公司,陆斌为其唯一股东;7.第3214164号“GOODIO”商标证,用于证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为歌迪公司;8.“歌帝”内衣微信小程序手机截图,用于证明在该小程序中经营者承认“SKXK”是其旗下品牌,并在小程序中售卖“SKXK”多款产品;9.天猫“Ohsunny”旗舰店部分产品截图以及品牌故事截图;10.“Ohsunny”商标注册证;11.“Ohsunny”旗舰店在淘宝网口罩行业的市场排名(2019年3-8月)、女装短外套行业(2020年5-7月、2021年3-4月);12.世纪风公司聘请网络红人薇娅、李静、雪梨对其产品进行推广的直播截图;13.世纪风公司股东参加天津卫视的《创业中国人》节目的新闻报导,上述证据用于证明世纪风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物理防晒产品的企业,在防晒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4.防晒面料检测报告,用于证明世纪风公司使用在防晒衣上的面料经过检测,为合格的防紫外线产品;15.律师聘用合同,用于证明世纪风公司为了本案诉讼签订了律师合同,律师费为5万元;16.九泰合公司文件及任命通知书,用于证明九泰合公司对于经理、总监级别的任职要发布书面任命书;17.钉钉聊天记录,用于证明九泰合公司发现杨欢自行将其职位写成设计总监后关闭了员工修改权限;18.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七色彩虹公司与涉案淘宝直播是合作关系,直播文案由七色彩虹公司提供并最终审核;19.七色彩虹公司工商档案,用于证明陆斌于2021年1月22日成为七色彩虹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021)苏锡江南证字第521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杨欢公司直播时不当言论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购买了防晒衣产品。
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员工的职务或头衔;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杨欢在直播时作了客观陈述,不存在虚假宣传,也并未将两者产品进行直接比较,诋毁世纪风公司商誉,世纪风公司对此做了过度解读;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直播当天七色彩虹公司所售产品的价格比平时价格低,并未赚取利润;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商标注册证已经更改到七色彩虹公司名下;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陆斌是从2021年3月成为七色彩虹公司股东的,不存在资产混同;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显示的是歌帝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歌迪公司;证据9、11-13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世纪风公司所谓的口罩、女装外套排名与本案无关;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品牌是在2014年注册的,没有知名度。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证据1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系为本案诉讼制作的,不具有证明力;证据17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关于杨欢修改钉钉系统中职务的聊天内容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印证;证据18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世纪风公司混淆概念,直播文案是直播产品款式的详细卖点,杨欢并没有夸大、诋毁的意思;证据19无异议;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对七色彩虹公司产品品质的认可。
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2018年分红协议,用于证明杨欢担任设计总监属实;2.年会视频、2020年1月17日杨欢微信朋友圈的照片、钉钉截图、年会获奖证书,用于证明“Ohsunny”品牌2019年、2020年销售目标分别为3个亿、10个亿,仅2019春夏与2020春夏各品类TOP30的销售,总销售额为180480982元,杨欢在职期间工作成绩卓越,获得证书认可,其陈述作为原设计总监带动了3个亿的销售价值并不存在夸大和虚假;3.其他品牌防晒衣的购买交易记录及检测报告;4.涉及防晒助剂的相关文献;5.部分品牌产品实物照片;6.“SKXK”品牌防晒衣的检测报告,上述证据用于证明市场上确实有部分品牌的防晒衣使用了对人体可能存在危害的助剂及泡塑,“SKXK”防晒衣不具有上述问题,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故杨欢在直播间作了客观陈述;7.统计清单以及截屏照片;8.网页截图,上述证据用于证明“SKXK”防晒衣直播当天是促销价格,扣除掉赠送原价49元的防晒袖套以及平台费用是亏本的;9.就职证明,用于证明于杨欢在直播当日代表七色彩虹公司发言;10.微信聊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
世纪风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分红协议显示杨欢为设计总监,是为了便于其对外开展业务,并非真实职务;证据2中钉钉系统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杨欢在系统上的设计总监称号是其利用系统权限设置上漏洞自行添加的;朋友圈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杨欢要求本部门员工称她为杨总监;年会视频、钉钉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杨欢仅参与一小部分产品设计,世纪风公司产品销售与其无关;公司胸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胸牌是杨欢制作的,上面的职务由其填写;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检测报告只能说明市场上的部分防晒衣不具备防晒功能;证据4-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杨欢应通过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而非网络搜索说明其观点;证据7-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统计数据并非源于天猫后台数据,其所称没有利润无其他有效证据证实;证据10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毕业生登记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登记表上关于单位评语内容是杨欢自行填写的。
本院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世纪风公司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9-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16-17、20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七色彩虹公司、杨欢、歌迪公司、陆斌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7、8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9、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世纪风公司于2000年2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针织品、服装、服饰、皮具、鞋帽、缝纫制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路××号,股东为华聆妤、曹宸玮。九泰合公司于2014年3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及原料、箱包、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等,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路××号××楼××室,股东为华聆妤、曹宸玮。世纪风公司在诉讼中称,其与九泰合公司股东相同,为关联企业。
世纪风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Ohsunny”旗舰店,2019年至2021年,该店销售量呈上升趋势,在同类商品店铺中排名前茅。世纪风公司在无锡、杭州等地还开设了线下实体店,聘请网络直播名人薇娅等推广其产品,其两位创始人股东参加天津卫视相关节目的录制。“Ohsunny”商标于2014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腰带(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注册号为第9010702号,注册人为世纪风公司。苏州中纺联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出具检测报告,对世纪风公司送检面料的防紫外线性能评定为合格。
杨欢自2015年12月10日起在九泰合公司工作,与九泰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中,杨欢的工作岗位为服装设计岗位。在职工录用登记备案表上,杨欢的工作岗位为服装设计师。2021年1月4日,杨欢与九泰合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九泰合公司与杨欢于2017、2018年签订的员工销售分红协议书中,杨欢任职岗位分别为第二运营组组长、设计部总监。杨欢在公司钉钉系统中职务注明为设计总监,胸牌上职务也为设计总监。杨欢的朋友圈及微信聊天内容中,有部分已离职和仍在职的前同事称其为总监或设计总监,以前担任过公司总监、经理类职位的前同事称并有收到过公司颁发的任命书,公司股东曹宸玮在杨欢所发的有胸牌照片的朋友圈下留言点赞。杨欢在职期间参加高校学习,其毕业生登记表上有九泰合公司盖章的证明,证明杨欢在其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在2020年1月公司年会视频中,会场大屏幕上有3亿元的销售数额,杨欢获得公司颁发的“三年醇”荣誉证书。
七色彩虹公司原名为吾享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22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服饰研发、服装服饰制造、箱包销售等。2021年1月22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斌。七色彩虹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SXKX”服饰旗舰店,销售防晒服饰产品。七色彩虹公司享有专用权的“SXKX”商标于2019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饰)、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服装、成品衣、内衣、围巾等,注册有效期限从2019年12月7日到2029年12月6日,注册号为第37081880号。
2021年3月6日,杨欢入职七色彩虹公司。2021年4月18日,七色彩虹公司产品参与天猫平台“Timor小小疯”直播间的直播售卖活动。杨欢代表七色彩虹公司与主播互动。在直播中,主播作了开场白之后,杨欢说:“这个品牌我们做的东西就是追寻那种极致性价比,所以就是因为这个东西大家知道价格都是非常低,我们商家没利润……我任职在Ohsunny做设计总监,一开始老板的创业思路是跟我一样的,也是想去做一些极致性价比的产品,然后后来可能有自己的思想,然后因为做产品的人比较轴,然后如果有一点点,其实我跟你是一样的,就是对消费者负责,然后是因为违背了我们创业时的初衷,我就想想把好的产品带给很多的人……”主播说:“所以我还听说你在外面的时候,其实你是可以把一个品牌做到三个亿的价值,这种让我觉得三个亿是什么概念?三个亿。当时你是可以做到说把一个品牌从可以说,从应该算是比较从零基础就做到了一个三个亿的市值……”之后,杨欢介绍完“SXKX”防晒产品后说:“我刚才一直强调市面上的好多品牌都会用一些助剂达到这种防晒的效果……它在面料表层加了一个涂层,然后水洗过后它的防晒功能就可以减少,甚至到最后就没了……我一直强调我们家防晒衣是原纱防晒,我就是纱线里面有功能,而不是加了一层涂层,我觉得那个是害的。”主播说:“我先说一下可能会侵犯到行业的一些品牌,我可以说是因为我知道行业的比较深的内幕,然后应该相信杨设计师也知道,在这个行业里,大部分你所穿的防晒衣基本上都是助剂的,不管你是大品牌还是小品牌,基本助剂。意思是说他加了涂层,之后你水洗之后是对身体有害,并且是你的防晒效果会越来越差。但这个是原纱防晒,就是里面纱线有防晒,这里防晒就永久的,你不用担心说它会水洗就会失效……”直播当天,“SXKX”防晒衣、防晒帽防、晒冰袖的直播价分别109元、59元、29元,主播称防晒衣销量达2000多件。根据(2021)苏锡江南证字第5211号公证书的内容,“SXKX”服饰旗舰店交易评价中有在直播时抢购了防晒衣的内容。世纪风公司提供的2021年4月20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播“小小疯”称,直播文案由品牌方直接提供并作最后审核,主播方面主要保证所有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淘宝平台的相关规则。
诉讼中,七色彩虹公司将案外人品牌的防晒衣送交检测机构进行防紫外线性能检测,部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根据相关网页资料,防晒效果面料在工艺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面料表面处理时添加化学性质的防紫外线助剂,另一种是在面料加工过程中将对紫外线有吸附作用的材料,通过纤维织进布料中,后者效果更持久,防晒度更强。
歌迪公司为“GOODI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于2007年1月21日核准注册,目前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注册号为第3214164号。“GOODIO歌帝”微信小程序中称SKXK为歌帝旗下品牌,有“SKXK”产品图片、价格等信息。世纪风公司就上述微信小程序内容作了公证保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21)苏锡江南证字第5212号公证书,世纪风公司支付公证费1088元。
2021年5月6日,世纪风公司与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世纪风公司委托金汇人所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5万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杨欢在涉案直播活动中的发言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二、杨欢、七色彩虹公司、歌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称责任;三、陆斌是否应对七色彩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一、杨欢在涉案直播活动中的发言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但构成商业诋毁。理由如下:
1.关于杨欢是否担任过九泰合公司设计总监的争议。本案中,杨欢提交的工作胸牌、钉钉系统员工信息显示其担任设计总监,在与公司同事交往过程中,其他员工也称呼其为总监。除此之外,在有九泰合公司盖章的2018年度员工销售分红协议书及杨欢的毕业生登记表上,均写明杨欢为设计部总监或设计总监,上述诸多证据足以证明杨欢担任过公司设计总监这一事实。世纪风公司提交了人事任免通知书,试图以其人事任免均有相应的书面资料,而杨欢所称的设计总监并无书面任免手续为由,否定杨欢的主张,但上述人事任免通知书的时间均在2021年,不能反映此前公司人事任免的情况,而且,人事任免是否出具书面手续,完全由九泰合公司所控制,杨欢提交的与前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九泰合公司存在着未有书面手续但实际担任公司总监或经理职务的情况。因此,世纪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仅薄弱,而且与杨欢提交的员工销售分红协议书等诸多证据相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世纪风公司还提出杨欢让其公司下属一直称其为总监才使得部分员工认为其为总监,本院对此认为,上述证据中不仅反映员工称呼杨欢为总监,而且九泰合公司也同样认可其上述职务,世纪风公司的上述意见不合常理,可信度很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2.关于杨欢是否将品牌做到3个亿价值的争议。根据世纪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文案系品牌方提供,故直播提及的相关内容如存在侵犯他人权益之处,其责任一般应由品牌方承担。本案中,上述争议内容系主播主动提及,但杨欢当时未表示异议,上述争议内容显然不可能是主播调查了解的,而应当是由品牌方,即七色彩虹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关于3个亿的销售额,杨欢提交的年会视频等证据显示,世纪风公司宣布的2019年销售额达到了3亿元,按照其处于上升发展趋势的情形,2021年销售额一般应当更高,直播中所提及的3个亿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关于3个亿与杨欢的关系,公司在经营中实现大幅度盈利,往往是公司高层决策、设计、生产、销售等团队集体发力的结果,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杨欢作为设计总监,从入职起就长期参与设计工作,对“Ohsunny”品牌销售应当有着自己的付出和贡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观看直播的相关公众不会由此产生3亿元销售额是由杨欢一己之力完成的认知,而是产生杨欢对此有较大贡献的认知。即使杨欢对此有所夸大,也尚达不到虚假宣传的程度,上述争议内容不足以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关于理念分歧的争议内容,杨欢在直播中称其要做极致性价比的产品,“Ohsunny”品牌老板以前与其理念一样,后来有了分歧,违背初衷,并称其要把好的产品带给更多的人。上述表述看似在讲述自己做产品的理念,但隐含了“SXKX”产品在性价比方面优于“Ohsunny”产品的意思,把前者提升到极致性价比的品质高度,后者则未达到这种高度,而且这种意思是能够被现场观看直播的公众察觉得到的。上述争议内容系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贬低竞争对手,误导相关公众选择购买自己产品,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关于其他品牌产品使用助剂、泡塑的争议内容,七色彩虹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确有部分品牌产品的防紫外线性能检测不合格,上述争议内容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属于恶意贬低竞争对手。而且,上述争议内容并未指向世纪风公司及“Ohsunny”品牌,不会使得相关公众认为世纪风公司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并不会因此损害世纪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七色彩虹公司应当承担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杨欢、歌迪公司不承担诉称责任。理由如下:
杨欢作为七色彩虹公司的员工,代表七色彩虹公司参加直播活动,并不代表其个人,杨欢在直播中的相关发言内容虽有联系自身经历的部分,但整个直播文案内容应由七色彩虹公司所确定,七色彩虹公司是直播活动的广告主,应就直播内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杨欢不应承担世纪风公司的诉称责任。歌迪公司虽然与七色彩虹公司“SXKX”品牌之间具有一定关系,但其并非直播活动的广告主,故其不应承担世纪风公司诉称的法律责任。
三、陆斌应对七色彩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陆斌是七色彩虹公司的唯一股东,无论其是七色彩虹公司的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当其不能证明七色彩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就应对七色彩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陆斌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七色彩虹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且其成为股东的时间在涉案争议行为发生之前,故陆斌应对七色彩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七色彩虹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世纪风公司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如下因素确定本案赔偿额:1.七色彩虹公司主观过错、涉案行为的性质及对世纪风公司造成的影响;2.七色彩虹公司在涉案直播活动中的销售量主要基于其产品的品质、价格及主播的受欢迎程度等,与有商业诋毁内容的直播发言关联性不强;3.世纪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仅有部分获得支持,七色彩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之相适应;4.世纪风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中是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应当计入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或屏蔽涉案直播视频中涉及商业诋毁内容的片段;
二、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2000元;
三、陆斌对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20元(该款已由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予退回,无锡七色彩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