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民初14898号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露,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708室。
法定代表人:朱照同,总经理。
被告:北京旭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农业公司临5号-11。
法定代表人:管仁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想公司)、北京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广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露及被告汇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照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涉案网站中向用户提供刷粉丝量及刷快手短视频作品的点赞量、播放量及评论量等虚假刷量服务;2.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万元(包括律师费1万元和取证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经营的快手APP和快手直播网站(以下统称“快手平台”),系为广大用户提供短视频记录、分享的社交平台,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及大力推广,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高度认可,近年来快手平台获得多项业界奖项。截至2020年11月30日,快手平台平均日活跃用户为2.638亿,日活用户的日均使用时长为86.7分钟。原告亦投入巨大资金对企业和“快手”系列产品进行大量宣传和推广。快手平台建立了完善的评价系统,对用户的粉丝情况和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分享等数据进行统计和展示,是评价用户及其作品的热度、知名度、受欢迎程度的直接标准。快手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虚假刷量行为。评价系统和平台规则是原告获取用户信任、赖以生存的重要竞争优势。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依托于快手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提供的虚假刷量服务,帮助用户对其粉丝量及短视频作品的点赞量、播放量、评论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并影响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经营温馨卡盟网站(网址:http://www.wenxinkm.com/、http://www.daishuawl.com/,以下统称涉案网站)向用户提供刷粉丝量及刷快手短视频作品的点赞量、播放量及评论量等虚假刷量服务,并从中向该等用户收取费用。汇想公司是涉案网站的支付宝收款方,旭广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域名备案主体,二被告均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和直接受益人,就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涉案网站还提供代理升级服务,代理级别不同,被告收取的代理费用不等。原告建立的评价系统是快手平台对用户作品进行推广展示的依据,评价系统数据优秀的作品被用户点击播放的概率会增加。被告提供的虚假刷量服务成为了用户作弊的工具,使作弊用户获取了不应该获得的优先级关注,使诚信用户受到影响。同时,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评价系统数据受到了严重污染,遭污染的评价系统数据对用户产生严重误导,直接破坏原告构建的诚信经营体系,造成诚信用户与快手平台粘性下降,整体降低了快手平台的市场声誉,严重降低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力。综上,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快手公司认可涉案侵权行为已于2021年10月21日停止,故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汇想公司辩称,此事与汇想公司无关。2021年原告曾在海淀法院起诉汇想公司,与本案情况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去年涉及的客户不是汇想公司的直接客户。汇想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商提供二级域名给商家,即在平台上提供电子商务销售网站。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是一个叫“谢炼”的客户通过汇想公司经营了一个网站,绑定了四个网站域名。汇想公司可以提供这个客户作为实际经营者在2018年买网站的支付宝记录及后续经营所有的信息。汇想公司收到原告证据后,立即对涉案网站前6个月的数据进行封存取证,但根据网络安全法只能保存6个月的数据。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是谢炼,其为了在网上从事刷量业务,就需要使用自己的一级域名。网络备案分两种,一种是在工信部,一种是在公安部。工信部是代备案,是其他公司出企业资料给他以备案域名,实际控制权在谢炼处,其中旭广公司已经被吊销执照了,这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肯定是谢炼,汇想公司只是一个平台商且起到了监管作用。
被告旭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快手公司和被告汇想公司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旭广公司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对快手APP下载量、评价系统及规则等事宜的时间戳取证说明、取证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19-03224号及03226-03235号公证书、律师代理框架合同、确认邮件、委托案件确认单及发票,被告汇想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涉案网站(温馨卡盟,域名:http://www.wenxinkm.com/、http://www.daishuawl.com/)的时间戳取证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被告汇想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将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汇想公司提交的“谢炼”购买网站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姓名校验截图、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工信部ICP备案主体信息,原告快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明确。对于被告汇想公司为证明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为“谢炼”所提交的网站个人资料信息、“谢炼”绑定一级域名所提交的资料信息、涉案网站登录日志、网站申诉及承诺书截图、温馨卡盟目前所属44484.top域名的截图、电话录音、支付宝充值收款人名称,原告快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因上述证据涉及本案争议焦点,故将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对上述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于被告汇想公司提交的海淀区法院类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传票、证据、和解协议、汇想公司的签约合同、配合公安调查的材料以及汇想公司的资质、商标权、著作权等证据,原告快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汇想公司提交的其网站技术服务协议、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后台敏感关键字数据监测、后台相关公告,原告快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被告汇想公司于诉讼后进行的取证,且上述证据均由其掌控,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被告汇想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等。
被告旭广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金属矿石、五金交电、家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推广服务等。
根据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显示,其是快手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该应用程序在百度手机助手APP、360手机助手APP中的下载量分别是4.3亿、1.83亿,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该应用程序《用户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7项约定,(用户不得)进行破坏快手公司服务公平性或者其他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主动或被动刷分、合伙作弊、使用外挂或者其他的作弊软件、利用BUG(又叫“漏洞”或者“缺陷”)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外挂方式将外挂、作弊软件、BUG公之于众。
为证明快手平台在娱乐、广告领域及互联网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快手公司及快手手机应用程序曾获得“最具价值国民短视频APP”“实战金案奖2018”“第二届中国网络视频学院奖金蜘蛛奖最具影响力短视频平台奖”及“最具投资价值产品奖”等多项奖项或荣誉证书,其快手广告出现在《声临其境》等多部综艺节目中。
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显示:2021年1月26日,点击进入涉案网站(温馨卡盟,域名:http://www.wenxinkm.com/),点击进入易惠平台的注册页面,首页有“免费注册成为代理”等信息。注册后跳转至网址为www.daishuawl.com的页面,该页面左侧上方显示“易惠平台”字样,右侧显示“购买商品、商品推荐、我的明细、我的订单、我的投诉”等栏目。“易惠平台”标识下方有“账户充值”“自助补款”选项,显示“编号:229490级别:普通代理1[V1]余额:0元地区:中国上级:无上级”。“商品目录”显示:【音乐】真人系列业务、【手臂】真人系列业务、【微信/微视/知乎/新浪微博】真人系列业务、【音乐火山版】真人系列业务、【淘宝】真人系列业务、【京东】等。其中【手臂】真人系列业务项下的商品包括:【手臂-真人粉丝】【手臂-真人双击】【手臂-真人评论】【手臂-真人直播弹幕】【手臂-真人直播粉丝】【手臂-真人直播互动套餐】。点击“代理”,弹出页面显示:自助架设VIP网站,套餐选择分为多个级别,价格随等级不同自0.1元、35、65至650元不等。点击“账户充值”显示支付方式为“微信、QQ钱包、支付宝、扫码”。在编号:229490的账户中选择充值5元,下方显示“重要提示:平台在线充值余额需要手续费,想免手续费充值余额可以联系平台客服”。使用微信支付10.5元,微信支付电子账单显示收款方为“济南扫地僧商贸有限公司”;使用QQ钱包支付5.5元,支付后显示收款方为“济南槐荫桂香减肥理疗店”;使用支付宝支付10.5元,显示收款方为“*炼”,支付后显示收款方为被告汇想公司;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1.5元,显示收款方为被告汇想公司。进入www.daishuawl.com网站网页,进入手臂商品列表,显示:手臂-快速真人粉丝(10个):平台价0.44元,(100个)平台价4.38元,(1000个)43.8元。使用手机打开快手手机应用程序,显示用于取证的“uilz”帐户粉丝为93个。点击帐户中的一个短视频,视频下方显示“136播放2021-1-2616:210赞0评论”。复制该视频链接,将该链接发送至电脑端传输助手进行保存。在www.daishuawl.com网站中点击购买,弹出“购买注意事项”弹窗,显示“获取作品链接教程:1.分享,2.复制链接,3.通过聊天窗口粘贴链接,然后进入平台下单即可,下单后自动充值,代刷中途不要删除作品,不要隐藏作品!否则后果自负!”点击购买商品,显示“商品名称:手臂-快速真人粉丝(100个)1个”,在下方的“作品短链接”中填入之前保存的作品链接,显示金额为4.38元,点击“确认购买”后显示“订单购买成功”;继续购买“商品名称:手臂-特价真人点赞(1000个)1个”,在下方的“作品短链接”中填入之前保存的作品链接,显示金额为16.1元,点击“确认购买”后显示“订单购买成功”。在“账户充值”页面使用支付宝支付10.5元。查看快手手机应用程序中“uilz”帐户中同一短视频,显示“931赞”。继续购买“商品名称:快速-手臂真人作品评论(100个)1个”,在下方的“作品短链接”中填入之前保存的作品链接,显示金额为8.8元,点击“确认购买”后显示“订单购买成功”。在“账户充值”页面使用微信支付5.5元。继续购买“商品名称:快刷-手臂作品播放-10万播放(填作品链接下单)”下方的“作品短链接”中填入之前保存的作品链接,显示金额为8.4元,点击“确认购买”后显示“订单购买成功”。在易惠平台查看“销售记录查询”页面,查询时段“2021-01-26-2021-01-27”“2021-01-2617:59:00快刷-手臂作品播放-10万播放(填作品链接下单)数量1购买单价8.4购买总价8.4状态交易成功”“2021-01-2617:53:19快速-手臂真人作品评论(100个)数量1购买单价8.8购买总价8.8状态交易成功”“2021-01-2617:48:01手臂-特价真人点赞(1000个)数量1购买单价16.1购买总价16.1状态交易成功”“2021-01-2617:45:04手臂-快速真人粉丝(100个)数量1购买单价4.38购买总价4.38状态交易成功”,上述四项“总合计37.68”。查询ICP备案管理系统,域名为www.wenxinkm.com和www.daishuawl.com的网站主办单位均为被告旭广公司,审核通过日期均是2020年2月5日。查看快手手机应用程序中“uilz”帐户,粉丝数为193,点击同一短视频,此时显示播放量为“3768”,1010个点赞,无评论。经询问,原告快手公司称在本案取证时共充值6次共计44元,扣除手续费3元,网站显示充值费用为41元。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涉案网站不仅通过售卖商品获利,还可以招收代理发展下线一起售卖商品进行获利,收取代理费用。被告方通过涉案网站提供专门针对快手平台数据的虚假交易行为,对快手用户的关注度(即粉丝量)及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了快手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济南扫地僧商贸有限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微信支付收款方,因其已于本案诉讼前注销,故原告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济南槐荫桂香减肥理疗店是涉案网站QQ钱包的收款方,但鉴于被告汇想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济南槐荫桂香减肥理疗店收款后将所有款项都转给了汇想公司,故同意撤回对济南槐荫桂香减肥理疗店的起诉。被告汇想公司是涉案网站的支付宝收款方,被告旭广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域名备案主体,二被告均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和直接受益人,就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汇想公司对原告快手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视频无异议,但主张涉案的wenxinkm.com、daishuawl.com网站的实际经营人为汇想公司的客户“谢炼”,承认手续费系其与济南扫地僧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桂香减肥理疗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笔充值款收取0.5元,汇想公司从被诉行为中共收取手续费1万余元,将涉案网站封停后冻结款项为5823元。汇想公司称谢炼成立了成华区易惠网络工作室,其在汇想公司以9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网站,但绑定了多个域名,最终是将消费者引导到daishuawl.com网站上。
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汇想公司提交了“谢炼”于2018年2月3日在汇想公司建立网站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支付宝校验截图、易惠平台中联系人电话及身份证号、绑定域名时提交的资料信息包括谢炼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截图、涉案网站登录日志列表、涉案网站于2021年9月17日被汇想公司封站后谢炼向网站提交的申诉书及承诺的截图、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企查查截图等证据。企查查截图显示成华区易惠网络工作室的经营者为谢炼,该工作室备案网站名称为易惠网络,域名为daishuawl.com。
经询问,被告汇想公司称其平台是向客户提供一整套网站,包括注册、发布商品、公告、用户充值、用户购买,网站站长可以招收供货商,也可以发展注册用户,注册的用户可以购买供货商的商品,站长可以在后台发布自己的商品。关于收款一节,汇想公司称其公司2021年以前的模式是有代收款,因被市场监管部门和网警约谈,遂改变该模式。汇想公司提供的是支付宝的分账功能,虽然收款方显示汇想公司,但实际收款人为“谢炼”。
另查,原告快手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及取证费2000元,并就律师费提交了律师代理框架合同、确认邮件、委托案件确认单及发票;对于取证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请求法庭酌定。
本院认为,原告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手机应用程序系向网络用户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平台。该平台通过对用户的粉丝情况和短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和展示,作为评价用户及其短视频热度、知名度、受欢迎程度的直接标准,平台也会将数据好的短视频进行推送。因此,真实可靠的数据是快手平台获得用户信任、增强用户粘性的基础,而人为作假的数据会使快手平台将劣质短视频推送给用户,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快手平台的口碑与用户体验,削弱其竞争优势,对其运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原告快手公司主张的涉案数据可以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各被告作为被诉侵权网站的关联方,亦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各被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原告快手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刷量行为,即通过模仿真实用户的点击行为,短期内使被点击的用户或短视频的粉丝数、播放量、点赞数、评论量等数据迅速增高,并以此进行牟利。经查,涉案的易惠网站正是通过虚构快手短视频平台播放量等数据,误导快手平台方及用户,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各被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各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汇想公司提交多份证据可证明涉案的wenxinkm.com、daishuawl.com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并非汇想公司,而是汇想公司的客户“谢炼”。从证据中显示的网站交易情况来看,汇想公司并非被诉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实施的是帮助客户搭建网站,并作为涉案网站支付宝渠道的收款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故汇想公司实质上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本案诉讼发生后,被告汇想公司通知了客户“谢炼”并及时封停了涉案网站,因此,在无证据表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其已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其自涉案网站中有所收益即认为其应当就涉案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被告旭广公司是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网站域名www.daishuawl.com的备案主体,在其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旭广公司应当就涉案网站实施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快手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原告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根据快手手机应用程序的知名度、涉案虚假宣传的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快手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因其就主张的律师费用提交了相关证据且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取证费用其未提交相应票据,故本院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旭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元及合理支出10200元,两项共计140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旭广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和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北京旭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易珍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露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