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4民初11231号
原告: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WEIWA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得付公司)与被告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琪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同年9月7日召集庭前会议,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薪得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佩琪公司: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续30日在佩琪公司运营的网站(网址为www.hrpackage.com、www.packagehr.com)首页以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万元(合理开支为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1.3万元、翻译费1,9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薪得付公司于庭审中确认www.packagehr.com已经停止运营,申请撤回第1项停止侵权,以及第2项在www.packagehr.com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薪得付公司于2004年成立,在中国率先提出基于SaaS模式和云服务的一站式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整合数据,形成单一数据流,并提供人事、时间、企业薪资管理方案等服务,服务客户涵盖了诸多知名企业。为提供上述专业服务,薪得付公司与SAP公司、北京万国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数据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获得了SAP公司提供的系统软件、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的支撑。
由原薪得付公司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佩琪公司自称系专注于HR云平台和一站式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提供商,将SAP公司、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公司宣传为合作伙伴,宣称DOW公司系其提供服务的典型案例,还宣称为300多个城市30多个行业的2000多家跨国企业和本地大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但佩琪公司所述不实。薪得付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以软件平台和云服务的方式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佩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薪得付公司原职工,应知晓薪得付公司的经营模式、合作伙伴、客户等情况,仍作上述不实宣传,显属恶意,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扰乱竞争秩序,损害了薪得付公司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佩琪公司辩称:1.本案系侵权之诉,薪得付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侵害后果以及与佩琪公司行为的因果关系,故即使佩琪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也应由行政主管机关查处,与薪得付公司无关;2.双方当事人虽均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云平台服务,但服务方式不尽相同,薪得付公司是销售开发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佩琪公司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3.SAP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公司提供数据管理服务,均向相关市场开放,并非仅为薪得付公司提供服务,佩琪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向上述公司购买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佩琪公司表示的合作伙伴指向于上述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而且佩琪公司从未声称是上述公司认证的合作伙伴,故不会损害薪得付公司是SAP公司认证合作伙伴的权益;4.佩琪公司在网站中宣传的典型案例指的是相关公司使用了软件即服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非指佩琪公司为相关公司提供服务,另外,佩琪公司与杜邦公司有过业务合作,而杜邦公司与DOW公司已经合并,即使按照薪得付公司的解读,佩琪公司的表述也非虚假;5.佩琪公司关于经营范围、能力的介绍属实,但涉及到商业秘密,且与薪得付公司没有关联,无需向薪得付公司出示相应证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薪得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薪得付公司提供了入职佩琪公司的原职工的劳动合同、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资料,欲证明佩琪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佩琪公司认为,涉案纠纷与竞业限制无关,上述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认同佩琪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2.薪得付公司提供了搜狐网站中署名为创TALK的《从澳门归来,扎根行业17年,如今他为创业企业省下大笔救命钱》一文,文中有2012年,张东进创立佩琪集团并担任总裁的表述,欲证明佩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进在薪得付公司任职期间就创办与薪得付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佩琪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佩琪公司认为,该文表述有误,作者上海领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出具更正声明并删除此文。薪得付公司不认可上海领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该文作者。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纠纷非竞业限制纠纷,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3.佩琪公司提供了杜邦公司和陶氏化工公司于2015年12月宣布合某的新闻报道、杜邦公司职工参加佩琪公司组织培训课程的申请等证据,欲证明即使按照薪得付公司关于经典案例的解读,运营网站的表述亦非虚假。薪得付公司提供了杜邦公司和陶氏化工公司于2017年8月才正式合并的新闻报道,认为佩琪公司虚假宣传时上述公司尚未合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涉及案外人合并,应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资料为准,并且佩琪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杜邦公司系其客户,也未说明合并后“/”的权益归属,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均不予采信。
4.佩琪公司提供了若干新闻报道,欲证明通过自身努力提供服务获得了客户、行业的认可,并非大肆宣传SAP公司、万国数据公司是其合作伙伴的缘由。薪得付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认同薪得付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5.佩琪公司提供了2017年6月22日与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的合作备忘录以及相关的资料,欲证明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系SAP公司在中国云服务数据中心的实际运营者,佩琪公司与SAP公司、中数通信息有限公司近几年有着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薪得付公司认为相关资料均非原件,不予认可;SAP公司并非合作备忘录当事人,签订时间也晚于薪得付公司指控的侵权时间,在缺乏有效证据印证的前提下,对于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不予认可。本院认同薪得付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6.佩琪公司提供了万国数据公司出具给佩琪公司子公司上海佩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私有云服务报价单,以及相关资料,欲证明佩琪公司可以提供万国数据公司的数据存储服务。薪得付公司认为报价单非原件不予认可,并且报价行为并不能证明两者存在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本院认为,报价单显示报价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晚于薪得付公司指控的侵权时间,而且薪得付公司并未主张佩琪公司不得与相关公司交易,佩琪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亦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薪得付公司、佩琪公司的基本情况
薪得付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美元1,908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网络技术的开发、设计,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佩琪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包装、加工、检测服务等。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东进。
张东进于2008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在薪得付公司任职。
二、薪得付公司与涉案纠纷相关的经营、宣传情况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cdpgroupltd.com网站系案外人上海才烁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办,该司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网站实际由薪得付公司经营管理,网站信息由薪得付公司发布。
薪得付公司运营的www.cdpgroupltd.com网站有如下内容:CDP集团是面向未来的一站式BPaas(BPO+SaaS)人力资本管理服务商……提供真正基于SaaS的一站式人力资本管理核心解决方案,包含以系统平台为支撑的集团企业解决方案和快速增长的中小企业解决方案,以服务为导向的企业战略解决方案和大福利/大健康解决方案,着重解决中国企业全球化、HR服务“一体化”、整体薪酬和人才管理等问题……“/GDS万国数据”万国数据成为CDP集团战略合作伙伴……SAP中国区HRBPO唯一认证合作伙伴,CDP集团通过SAPBPO合作伙伴年度审计。
在各网站刊载的《CDP总裁王炜国内外创业皆成功》《CDP制胜之道:人力资源外包+云服务》《CDP创始人王炜创业:在“云端”》等文章中有如下类似内容:所谓的先进技术手段,是指CDP从成立一开始,就和世界上最大的商务软件公司德国SAP签订了一个全球性的战略合作协议,即CDP可以使用SAP的人力资源平台(软硬件)做运营。能成为SAP的BPO(业务流程外包)的合作企业,目前在全球只有六家,亚洲只有CDP一家。获得了SAP的技术支持后,CDP把许多大型的跨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很多流程—他们称之为“最佳业务实践”—归纳、整理出来,设置在这个平台上,企业就可以使用这个平台,来完成自己需要的各种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平台作进一步设置。这就是他们的“整合”…….2005年,全球最大的商务软件公司SAP在全球授权了6家HRBPO(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合作伙伴。这些接入SAP平台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能够基于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架构,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业务外包的“按需服务”:客户从供应商处租赁服务器空间,通过网络直接管理外包给供应商的业务数据。CDP成为SAP当年在亚太区选定的唯一一家HRBPO供应商。
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其与薪得付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是合作伙伴,截止说明出具日,其与佩琪公司、佩琪集团上海、佩琪集团北京、佩琪集团广州等均未签署过任何合同,无任何数据中心业务合作关系。
2017年5月3日,登陆www.sap.com网站,在合作伙伴栏目中查找SAP的合作伙伴一栏中,刊载如下内容:在帮助像你这样的企业取得成功的过程中,SAP的合作伙伴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每天,SAP合作伙伴的专家都积极地帮助所有行业中各种规模的企业实现转型和简单运营。他们能帮你识别、购买、构建、实施和运行最能满足你独特需求的SAP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关维护和支持服务。与SAP的合作伙伴合作是一个明智且简单的选择。在提供经认证的外包服务的SAP合作伙伴中进行搜索,在BPO一栏中包含有“ADP”“AtumITServicesIndia”“NGAHumanResources”“CDPGroup”等公司英文简称,网站标注CDPGroup的网址为www.cdpgroupltd.com/en/index/index.aspx,登陆www.cdpgroupltd.com网站,用手机扫描网站中刊载的二维码,进入薪得付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www.sap.com网站的SAP合作伙伴搜索工具将搜索范围限定在中国进行搜索查询,未查询到佩琪公司相关信息。
薪得付公司与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人事管理服务协议修订协议(四),载明双方于2012年11月已签订人事管理服务协议,因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进行补充。
三、佩琪公司与涉案纠纷相关的经营、宣传情况
2017年4月6日,登陆佩琪公司运营的www.packagehr.com网站,在产品及解决方案栏目中,刊载有如下内容:佩琪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为各个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薪资管理、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福利管理、HR平台在线应用、法务咨询、招聘及甄选、培训及发展和绩效管理服务……HR平台在线应用是利用强大的HR平台去提升HR流程效率和保持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实时跟进各地政府HR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更,提供相关的法务咨询,让HR管理合规合法;通过专业的HR管理平台和数据中心,管理HR的数据和报表,让HR数据和记录做到安全、保密和可追溯,以顺利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审计。佩琪HR按需提升HR管理平台的SaaS应用……;在媒体中心栏目中刊载有《【中国·HROOT人力资源服务展】“佩琪集团”洞见行业趋势,分享HRSaaS创新服务模式》一文,该文表述佩琪集团(HRPackage)是一家专注于HR云平台和一站式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提供商。我们正为300多个城市30多个行业的2000多家跨国企业和本地大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在典型案例栏目中,有滚动的“FEDEX”“LOREAL”“/”等图文标识,下方表述有1.金融和保险行业,公司:某全球投资银行,总部:美国,人数:620,服务内容:人事代理,薪资外包,人才管理平台在线应用,猎头服务。2.石油和化工,公司:某全球化工企业,总部:美国,人数:3000,服务内容:人事代理,薪资外包,考勤管理,岗位外包(前台)……等16个分类;在关于佩琪的合作伙伴栏目下,刊载如下信息:佩琪与合作伙伴紧密地合作开拓HR的市场,通过强大的战略性解决方案,与伙伴的合作为客户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同时贯穿整个产品生产周期的协同合作,使客户感到最大的满意。HR软件平台一栏中标注了“/”图文标识,数据中心一栏中标注了“/”图文标识。
四、与涉案纠纷相关的其他情况
审理中,薪得付公司称受佩琪公司涉案宣传影响,流失多位客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薪得付公司为涉案纠纷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13,000元、翻译费1,900元。
www.sap.com网站左上角标注了“/”图文标识,刊载有如下信息:SAP成立于1972年,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多夫,是全球最大的业务软件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企业应用软件提供商,也是一家在全球拥有1.1亿云用户的云计算公司。
www.gds-services.com网站左上角标注了“/”图文标识,刊载有如下信息: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将世界级的增值服务提供给约400家国内领先企业,为他们提供关键业务所需的数据中心、托管及管理云等IT服务……全面的托管管理服务包括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解决方案、网络管理服务、数据存储服务、系统安全服务、操作系统服务、数据库服务和服务器中间件服务。
本院认为,薪得付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确认www.packagehr.com已经停止运营,申请撤回第1项停止侵权,以及第2项在www.packagehr.com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薪得付公司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于2018年1月1日前已停止,则涉案纠纷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的规定。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薪得付公司指控的佩琪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定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抽象条件,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其二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竞争原则而具有不正当性,其三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符合上述基本要素。薪得付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主张佩琪公司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符合属于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涉案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以及损害了薪得付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个基本要素。
一、佩琪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虽均提供人力资源管理云平台服务,但服务内容不尽相同,薪得付公司是销售开发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佩琪公司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本院认为,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文义来看,规范的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于竞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获得不当利益以及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未限定适用主体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只要佩琪公司在与薪得付公司相关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了薪得付公司享有的竞争优势,那么佩琪公司就应被认定为实施了与薪得付公司相关的竞争行为,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故佩琪公司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限定于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经营者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同;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均采用软件即服务的软件应用模式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面对着共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需求市场,存在着被相同消费者选择的机会,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非此即彼的竞争结果,而且即使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略有差异,也不会影响上述结论;综上,本院认定佩琪公司对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属于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
二、薪得付公司指控佩琪公司虚假宣传包括三部分内容,对于相应内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一)薪得付公司主张佩琪公司将SAP公司、万国长安公司、万国数据公司宣传为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佩琪公司认为上述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均面向市场,佩琪公司均可采购,合作伙伴指向于上述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本院认为,结合佩琪公司运营网站的上下文可知,其表述的合作伙伴是指与其协同合作、紧密开拓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的公司,并非其所辩称的服务或商品。然而,佩琪公司就刊载信息时已经与上述公司建立起合作关系一节,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佩琪公司上述宣传确有不当之处,会使相关公众对于佩琪公司与上述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解。
(二)薪得付公司主张佩琪公司宣称DOW公司系其提供服务的典型案例,构成虚假宣传。佩琪公司主张运营网站宣传的典型案例只是说明相关公司使用了软件即服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并非宣传相关公司系其客户,并且佩琪公司与杜邦公司有过业务合作,而杜邦公司与DOW公司已经合某,即使按照薪得付公司的解读,上述表述也非虚假。
关于佩琪公司作上述表述时,杜邦公司是否系其客户,杜邦公司与DOW公司是否已经合并,以及合并后“/”商业标识的权益归属于何主体,佩琪公司未能充分举证,本院已在证据认证部分阐述,不再赘述,对佩琪公司相应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佩琪公司主张运营网站中的典型案例是指宣传软件即服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本院认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宣传推广亦有合理边界,若仅是介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网站,将网站栏目命名为典型案例,由于不涉及具体的经营活动,自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客户,然而佩琪公司专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着竞争利益,若佩琪公司需要通过宣传业内其他经营者的案例来说明软件即服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时,应采取审慎、合理的方式告知相关公众,确保其不会产生误解,但佩琪公司在描述案例时并未作出特别说明,故佩琪公司上述宣传确有不当之处,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佩琪公司经营能力的判断。
(三)薪得付公司主张佩琪公司宣称为300多个城市30多个行业的2000多家跨国企业和本地大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构成虚假宣传。佩琪公司认为关于经营范围、能力的介绍属实,但涉及商业秘密,且与薪得付公司没有关联,无需出示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佩琪公司虽主张其上述宣传属实,但经本院多次释明,仍拒绝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据此认定上述宣传确有不实,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佩琪公司经营能力的判断。
三、本院虽认定佩琪公司涉案宣传虽有不当之处,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于佩琪公司经营能力的误解,但薪得付公司尚需证明因此遭受损害,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与薪得付公司无关的误导性后果而代替其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审理中,薪得付公司虽称受佩琪公司涉案宣传影响而流失多位客户,丧失了交易机会,但经本院释明,就其因佩琪公司涉案宣传遭受损害一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薪得付公司关于佩琪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薪得付公司据此主张佩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薪得付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