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4民初16755号
原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夏洛兹维尔东高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D.罗杰斯,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昕,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余润,总经理。
被告:余润,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以下简称金融分析师协会)与被告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诚公司)、余润侵害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17年7月3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融分析师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昕,被告余润(即道明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融分析师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道明诚公司、余润:1.立即停止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著作权的行为,包括销毁侵权资料以及用于印制侵权资料的设备;2.立即停止侵犯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的商业秘密,包括停止窃取、非法使用、披露和许可他人使用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3.立即停止声称余润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身份,以及道明诚公司为CFA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虚假宣传;4.共同赔偿金融分析师协会经济损失500万元;5.共同承担金融分析师协会合理开支975,960.97元(含差旅费69,452.27元、公证费18,802.40元、鉴定费15万元、律师费50万元、翻译费14,368元、邮寄打印费2,064元、购买侵权书籍费2,850元、公证认证费171,620.30元、诉讼费46,800元)。
事实和理由:金融分析师协会是在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注册的非营利性专业会员组织,考生报名缴费通过金融分析师协会组织的共三级金融分析师考试后获得金融分析师证书。金融分析师证书是全球金融领域受到尊重和认可的资格证书,1996年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举办,目前全球持证人已逾11万。
金融分析师考试主要测试道德和职业标准、投资评估和管理的工具、资产评估、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表现报告等金融行业知识,金融分析师协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组织专业人员设计了全部金融分析师试题,且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每道试题以及试卷均具有独创性,构成了文字作品,中美同属《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金融分析师试题及试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而且,为了维护金融分析师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金融分析师协会对试题的制作、储存、运输,以及考试过程,均采取了诸多严格措施予以保护,还要求考生需要签署书面承诺,对试题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故上述试题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道明诚公司长期举办金融分析师考试的培训班,余润系法定代表人,并参与教学,两被告多次以派遣员工参与金融分析师考试的方式窃取试题,将试题使用于出版发行的《CFA考试高仿真模拟试题与解答(Ⅰ级)》(以下简称《试题与解答》),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就试题、试卷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同时,上述窃取试题、出版发行书籍、日常培训中使用试题、以及道明诚公司自认将上述书籍著作权转让给案外人上海道明诚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诚咨询公司)的行为还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的商业秘密。
金融分析师协会对于缴费考生提供模拟试卷,两被告将相应模拟试卷命名为《CFA二级经典试题合集(2010-2013汇编)》(以下简称《二级经典试题》)、《CFA三级经典试题合集(2010-2013汇编)》(以下简称《三级经典试题》)出版发行,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就模拟试题、试卷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道明诚公司还侵害了署名权。金融分析师协会还向公众提供范例试卷,两被告将相应范例试卷命名为《CFA一级全真模拟题库(2010-2012汇编)》(以下简称《一级模拟题库》)出版发行,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就范例试题、试卷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道明诚公司还侵害了署名权。
鉴于余润违反了金融分析师职业操守,金融分析师协会撤销了余润的金融分析师资格,禁止其以任何方式宣传、使用金融分析师身份,但是两被告仍继续声称余润持有金融分析师资格,并且道明诚公司在运营的www.dmc-edu.com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宣称系CFA指定课程供应商,两被告不实陈述侵害了金融分析师协会声誉,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涉案网站宣传信息,道明诚公司每年培训学员2,000人左右,平均学费约5,250元,按侵权2年计算的总收入在2,100万元左右,利润逾500万元,已超出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两被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道明诚公司、余润共同辩称:一、关于著作权部分:1.由于金融分析师协会在本案主张的试题均为选择题,由题干和3个选项组成,题型单一,缺乏独创性;试题的题干、选项简短,表达形式受限,无法表达创作思想和情感;试题的出题思路、表达形式受限于金融分析师考试的考纲及考点,表达形式有限,即使部分案例题设置了情景,也因前述原因难以认定有独创性;故试题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既然试题不构成作品,试题简单组合形成的试卷也不构成作品;试卷由试题组成的题库中随机抽取形成,并非智力劳动成果,也不构成汇编作品。3.金融分析师协会自认金融分析师考试后回收试卷,包括两被告在内的社会公众无法接触试题,进行抄袭。4.金融分析师协会向美国版权部门登记时不提供完整试题,而且登记备案的部分试题内容与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试题比较,存在字体大小、粗细等差异,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试题为当年的考试真题。5.《试题与解答》由19位长期从事金融分析师考试教学的教师,参考金融分析师考试考纲,学术机构及网站的资料编撰而成,具有独创性,与金融分析师协会的试题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该书中尚有一半内容是对题目的解答,不侵害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试卷的著作权。6.缴费考生可在金融分析师协会官网免费下载模拟试卷,任何人可在金融分析师协会官网免费下载范例试卷,道明诚公司应学员要求免费打印提供,只是替代了学员的下载打印行为,并不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一级模拟题库》封面及内页均标注CFA,考生明确知晓上述资料系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不会误认为是道明诚公司编写,不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的署名权。
二、关于商业秘密部分:1.首先,只要符合金融分析师考试报考条件的,均可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试题,已经测试的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已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缺乏秘密性,其次,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的考场保密措施只是防止考生作弊,答题卡虽要求考生不得披露试题,但未明示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故金融分析师协会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已经公开测试的试题不构成商业秘密。2.即使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首先,道明诚公司作为法人,不能参加考试,余润也未参加与涉案纠纷有关的考试;部分考生窃取试题系个人行为,与两被告无关,而且大部分窃取行为与涉案试题无关,违规行为均被制止;故两被告无接触涉案试题的机会;其次,如前所述,《试题与解答》与相应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两被告不侵害商业秘密。
三、关于虚假宣传部分:1.道明诚公司在涉案网站宣传的CFA指定课程供应商一节,不能割裂全文解读,结合上下文可知上述文字是指道明诚公司是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指定的CFA课程供应商,上述表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2.余润于2006年获得金融分析师证书,从未获知被撤销资格,其能够宣称拥有金融分析师资格;即使余润被取消金融分析师资格,仍有权利表明曾在2006年获得金融分析师证书的事实。3.金融分析师协会通过组织考试,收取报名费获利,而余润作为个人不从事营利性活动,道明诚公司通过金融分析师课程培训,收取学费获利,故两被告与金融分析师协会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使行为不当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四、若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关于民事责任承担:1.《试题与解答》系案外人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出版发行,而道明诚公司早将著作权转让给道明诚咨询公司,余润只是19名编者之一,两被告未从该书的出版发行中获利,无需承担民事责任。2.《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一级模拟题库》中的试题系金融分析师协会向考生、公众免费提供,金融分析师协会不存在经济损失。3.道明诚公司有众多培训课程,而《试题与解答》面向参加金融分析师一级考试的考生,只占很小部分的经营收益,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且畸高。4.诉讼费非金融分析师协会支出的合理开支;无论法院是否采纳鉴定结论,鉴定费均与两被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两被告主张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并非当年测试的试题,本院认为,金融分析师协会就此提供了公证认证的美国版权局存档的2009年至2012年金融分析师考试试卷,相应试卷标注了考试年份、场次,均保存了完整的首页以及若干遮拦的内页,经比对,上述存档试卷页面均与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试卷的对应页面的内容一致,足以使本院确信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试题即为当年金融分析师考试的试题,两被告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金融分析师协会、金融分析师考试以及相关规则
金融分析师协会于1986年成立于美国的非营利性机构,负责世界范围内举办金融分析师考试,截止2015年底,金融分析师协会拥有138,000会员和持证人,遍布全球137个国家。2002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同意批准在中国开展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的注册申请。
金融分析师考试是国际通行的金融投资从业者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道德和职业标准、投资评估及管理的工具和概念(含定量分析方法、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及公司金融)、资产评估(包括股票、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及另类投资产品),投资组合管理及投资表现报告,考试分为三个级别,采用全英文,一级考试着重于投资评估及管理的不同投资工具及概念,考试题型为240道单项选择题;二级考试着重于资产评估及其工具的应用,考试题型为120道案例单项选择题;三级考试着重于投资组合管理,考试题型为10道简单题和论述题、60道案例单项选择题;道德和职业标准是三个级别的考试均强调的内容。
金融分析师协会网站(www.cfainstitute.org)中刊载有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其中导言表述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是金融分析师协会价值观的基础,也是实现其使命——通过倡导最高水准的职业道德、教育水平和专业风范,引领全球投资业最终造福社会——的重要部分……金融分析师协会的所有会员(包括CFA特许状持有人)和CFA考生必须遵守操守和准则……违规将受到金融分析师协会的纪律制裁,包括取消CFA会员资格、考生资格和CFA名衔的使用;其中专业行为准则的CFA会员或CFA考生的责任表述会员和考生不得从事任何危害金融分析师协会、CFA特许状声誉和诚信的行为,也不得从事危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各个项目的诚信、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行为。
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以及CFA考生的责任,其中表述有禁止任何损害公众对CFA特许状信任的行为……向考生或公众提供有关项目或考试的保密信息;不遵守或试图规避金融分析师协会为CFA考试制定的安全措施;以任何沟通形式不正当地使用CFA的称号……CFA项目禁止考生披露其在考试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中出现的考题的详情,以及考试中测试了或没有测试的大致范围和公式……会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以保持会员身份:每年向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交一份填写好的职业操守声明,并每年支付申请会员资格的会费,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不会被视为有效会员,在会员身份被重新激活之前,不得向他人称为有效会员,但可称自己曾经是金融分析师协会的会员,或提及其作为有效会员的年份……CFA特许状持有人是指有权使用金融分析师协会授予的CFA称号的个人,如果CFA特许状持有人未能满足任何对会员的要求,即意味着丧失了使用CFA称号的权利,在会员身份被重新激活之前,不得向他人称为CFA特许状持有人,但可称自己曾经是CFA特许状持有人。
二、道明诚公司、余润的基本情况
道明诚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润,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等。
三、余润获得及被撤销金融分析师协会成员资格的情况
余润通过金融分析师考试后,于2006年取得CFA特许状。
金融分析师协会于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并得出如下调查结果和结论:余润于2004年至2007年间,组织并于他人密谋盗用金融分析师考试相关保密、专有和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为考生提供的课程中宣传、使用,并且允许他人使用盗取的资料。余润故意与他人共谋使用不诚实的、欺诈的手段记录和拍摄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破坏了特许金融分析师计划的安全性和诚信性。认为余润违反了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职业行为道德与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处以撤销余润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成员资格以及使用特许金融分析师名称权利的纪律处分,处分通知将在特许金融分析师杂志以及组织的网站中公布。金融分析师协会根据上述决定,作出纪律处分通知书。
余润于2012年之后未向金融分析师协会交纳会费。
四、道明诚公司运营涉案网站、招生简章相关情况
道明诚公司印制的2013-2014招生简章,刊载有如下信息:1.CFA项目在投资知识、专业标准及道德操守方面制订了全球公认的准则。特许状的持有者承诺遵守最高的职业道德准则;2.考试资料中包含价格为每本88元的《试题与解答》,价格为每级200美元的《金融分析师协会网上模拟试题》;3.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CFA课程价格从1,280元至9,980元不等,包含7个上课地点;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证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热烈祝贺道明诚教育(DMC-edu.com)成为CFA指定课程提供商;5.余润的CFA特许状。
2014年11月4日,涉案网站“关于道明诚”栏目中介绍了道明诚公司的相关信息,刊载有如下信息:道明诚教育已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建立了4个培训中心……每年都有超过两千名考生接受我们的课程培训,占有国内CFA培训市场的75%……除此以外,随着国内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对于高端金融人才的强劲需求,公司还开设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RFA)、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等一系列国内外权威的金融投资职业资格顶尖课程。其子栏目“特许经营”中刊载如下信息:作为上海市市级培训单位的道明诚教育在不断成长的8年中,已经成为金融分析师协会和GARP协会的指定课程供应商……据统计,平均每年有超过3,000人次的学员报名参加道明诚的各种培训。在“培训课程”栏目中“CFA”子栏目中,刊载有如下信息:1.祝贺道明诚教育成为交银施罗德基金指定课程提供商;2.课程价格从4,200元至6,280元不等;3.CFA明星讲师,余润(2006年获得CFA资格),道明诚教育CFA培训中心上海总部培训总L1、L2、L3全职讲师;3.余润的CFA特许状;4.道明诚培训班的优势所在,道明诚拥有最大、最全、最新C**历年真题数据库,在培训中都会挑选出最精辟的试题来提供给每位学员,使他们从容应付高难度的考试,一次性提高考试通过率达80%以上;5.道明诚考试通过率为什么会那么高,CFA的考试知识点共有600多个,但是参加我们的培训班,我们的老师会为学员将范围缩小到200个知识点左右,方便学员的复习。另一方面,我们的师资十分的丰富,教师都是拥有CFA证书或者参加过CFA考试的从事金融类工作的资深教师。并且报道明诚的培训班最后会送一个为期四天的速赢课程,其中学员可以做到很多CFA考试的真题,因为CFA是不对外公布真题的,并且CFA考试每年的考题重复比率相当的高,因为这个课程可以有助于我们的学员顺利通过考试,造就了那么高的通过率。
五、被控侵权书籍基本情况
《试题与解答》编者为道明诚教育CFA考试培训中心,主编为余润,出版发行为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第1版,定价88元。该书前言有如下表述:本书共有6套完整的CFA一级高仿真模拟试题,每套试题共有120道单项选择题,均严格按照金融分析师协会颁布的最新考纲LOS,覆盖各个考试科目,试题的题型、句法和难度完全模拟真实考试,每道试题附有详细的中文解答。
道明诚公司、中信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为《CFA?考试全真模拟题库》(1级)(道明诚教育CFA?考试辅导系列)(暂定名)。作者署名:道明诚教育金融培训中心组织编写;余润主编。分级版税率为0-1万册的10%,10,001册-2万册的11%,2万册以上12%。合同中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2012年10月16日,道明诚公司、道明诚咨询公司、余润、中信公司签订著作权权属约定,就余润编写的上述作品约定,自合同签署日起,道明诚公司将著作权及全部相关权益(署名权除外)转让给子公司即道明诚咨询公司,道明诚咨询公司即日起为本教材的合法著作权人,依法享受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并且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余润作为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益。同日,道明诚公司、中信公司、道明诚咨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图书出版合同中的道明诚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道明诚咨询公司承继。
《二级经典试题》封面右侧标注“道明诚?教育金融培训中心”,下方标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考试内部辅导教材CFA资格候选人,金融证券人士必备工具书”,该书刊载了2010-2013CFALevelⅡExamMockTestandGuidelineAnswers。
《三级经典试题》封面右侧标注“道明诚?教育金融培训中心”,下方标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考试内部辅导教材CFA资格候选人,金融证券人士必备工具书”,该书刊载了2010-2013CFALevelⅢExamMockTestandGuidelineAnswers。
《一级模拟题库》封面右侧标注“道明诚?教育金融培训中心”,下方标注“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考试内部辅导教材CFA资格候选人,金融证券人士必备工具书”,该书刊载了2010-2012CFALevel1SampleExamQuestionsandAnswers。
六、真题与《试题与解答》比对情况
鉴定报告
七、金融分析师协会模拟试题、范例试题与涉案相关书籍的比对情况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二级经典试题》刊载的试卷与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官网中公布的2010年-2013年的二级模拟试卷一致,《三级经典试题》刊载的试卷与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官网中公布的2010年-2013年的三级模拟试卷一致,《一级模拟题库》刊载的试卷与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官网中公布的2010年-2012年的一级范例试卷一致。
八、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情况
除相关侵权内容,并签署承诺函。2009年5月3日,道明诚公司在内容为“承诺并同意遵守你方代表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律师函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承诺函上盖章,余润在法人代表栏签名。
2009年6月24日,金融分析师协会委托律师又向道明诚公司致函,认为其在签署承诺函后再次在涉案网站使用金融分析师协会注册商标的行为,违背了承诺,构成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并签署承诺函。2009年6月25日,道明诚公司在内容为“承诺并同意遵守你方代表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律师函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承诺函上盖章,余润在法人代表栏签名。
2012年3月5日,金融分析师协会委托律师再次向道明诚公司致函,认为余润因违反专业行为规范已被取消CFA会员资格,不再是CFA特许状持有人,不得再使用CFA名衔,而涉案网站仍表述余润为CFA特许状持有人,构成虚假宣传,涉案网站在余润等老师姓名后标注CFA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并签署承诺函。
上述信函均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XXX号南洋大楼5楼E座。
本院认为,依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著作权争议部分:1.金融分析师考试试题、试卷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上述试题、试卷的著作权归属;3.《试题与解答》是否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就金融分析师试题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署名权;4.两被告关于《试题与解答》著作权已转让给案外人道明诚咨询公司,两被告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5.《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一级模拟题库》是否侵害金融分析师协会就模拟试题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6.两被告关于《二级经典试题》《三级经典试题》《一级模拟题库》是免费打印提供给学员,仅是替代学员的打印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观点能否成立;7.若构成侵权,两被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商业秘密争议部分:1.已经进行测试的金融分析师试题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秘密;2.若构成商业秘密,与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构成请求权竞合。三、虚假宣传争议部分:1.两被告关于涉诉前不知晓余润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的主张能否成立;2.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关于余润于2006年获得CFA证书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3.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关于金融分析师协会的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4.若构成虚假宣传,两被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四、若构成侵权,金融分析师协会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著作权争议部分:
三、关于虚假宣传争议部分:1.两被告关于涉诉前不知晓余润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的主张能否成立;2.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关于余润于2006年获得CFA证书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3.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关于金融分析师协会的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4.若构成虚假宣传,两被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两被告主张涉诉前不知晓余润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涉案网站、宣传资料表述余润的金融分析师资格并无不当。本院认为,首先,仅凭金融分析师协会提供的听证会决定、纪律处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缺少快递有效送达证据的印证时,确实不能证明余润收到了撤销CFA资格的通知,但是金融分析师协会还提供了委托律师2009年两次与道明诚公司、余润沟通的信函,随附的承诺函均有道明诚公司盖章,余润签名,应视为向两被告进行了有效送达,金融分析师协会委托律师于2012年再次向上述地址致函,告知余润已被取消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资格,不再是CFA特许状持有人,不得再使用CFA名衔,从之后金融分析师协会委托律师发送的邮件来看,该信函已有效送达;其次,余润自述在收到邮件后曾数次尝试交费,均未成功,对于知晓交纳会员费是延续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资格必要条件的余润而言,直至涉诉前长达2年的时间内,未向金融分析师协会反馈交费问题,不符常理,恰恰与已知晓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的表现相符;故本院认定金融分析师协会已将撤销余润金融分析师资格一节有效通知了道明诚公司、余润。
2.金融分析师资格作为国际通行的金融投资从业者专业资格认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如前所述,余润在2012年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后,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宣称余润2006年获得金融分析师资格并刊载相关证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余润至今获得金融分析师协会认可,符合金融分析师协会制定的投资专业知识以及道德操守等准则,而道明诚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将余润宣传为明星讲师,也会使公众对道明诚公司举办的有关金融分析师考试的课程充满信任,道明诚公司就此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两被告主张即使余润被撤销金融分析师资格,根据金融分析师协会相关规则,仍有权表述余润于2006年获得金融分析师证书。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金融分析师协会公布的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中,明确表明违规将受到金融分析师协会纪律制裁,包括取消会员资格、考生资格以及金融分析师名衔的使用。本案中,金融分析师协会认为余润违反了金融分析师协会职业行为道德与准则,决定撤销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资格以及使用特许金融分析师名称权利,符合上述金融分析师协会的规则,从决定的行文来看是对余润会员以及金融分析师资格的自始不予认可。两被告引用的金融分析师协会规则,上述规则针对的是未支付会费导致的会员、金融分析师资格的暂时失效,但可通过缴纳会费等方式重新激活,并不适用于违反金融分析师协会规则被撤销资格的情况。其次,根据金融分析师协会规则,即使暂时失效的会员、金融分析师,在重新激活身份前,也只能表述为曾经的身份以及年份,而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并未遵照该规则进行客观地、准确地描述,刊载的信息会使相关公众误解为余润至今仍系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金融分析师特许状持有人。故对两被告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3.两被告主张涉案网站、宣传资料关于金融分析师协会的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表述不能割裂全文解读,结合上下文可知是指道明诚公司是多家知名金融机构指定的CFA课程供应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本院认为,其一,涉案网站、宣传资料中对于道明诚公司系CFA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结合全文也得不出其他的解读,其二,本院注意到在涉案网站“培训课程”的“CFA”栏目中,有“祝贺道明诚教育成为交银施罗德基金指定课程提供商”的信息,此表述方才符合两被告的主张,故对于两被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两被告主张与金融分析师协会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使行为失当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未限定于同业竞争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Institute)享有著作权的试卷、模拟试卷、范例试卷享有的著作权;
二、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余润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身份,以及道明诚公司为CFA指定课程供应商的虚假宣传;
三、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Institute)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Institute)合理开支50万元;
五、驳回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32元,由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负担20,079元,上海道明诚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润共同负担33,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孙 谧
审判员 于 是
审判员 林佩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秋雨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