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0271民初8288号
原告:夏叶,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和区。
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住所地: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波,该酒店员工。
原告夏叶与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叶,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住宿费用1026元;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三倍住宿费用共计307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酒店预订网站上向所有被欺骗的消费者公开道歉。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在美团网上预定被告三亚海棠湾开维万达文华度假酒店豪华海景房一晚,订单编号:234187256295556191,共计支付1026元。原告入住酒店后发现,该酒店所能观看到的景观与预定宣传图片完全不符,只能看到酒店的树,完全看不到海,遂向酒店提出要求换房。但是酒店换了之后也无法在房间内观看到海景,只能走到室外阳台的一个角上才能看到一点点海。再次向酒店方提出质疑,酒店前台答复,酒店豪华海景房就是在阳台上30°观海,没有如宣传图片所示能直接在室内看到大海的房间。当时由于时间较晚,只能勉强入住。于2018年1月向工商部门投诉酒店虚假宣传的问题,三亚市林旺工商所做出酒店图片下架的处理。但是2019年4月,原告在预定酒店时无意间又发现被告再次将之前要求下架的所有图片再次上架,原告遂又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再次做出了要求其图片下架的处理。但原告发现,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仍然有少量图片存在:1.在去哪儿网上,将原有“豪华海景房”的名称改为“豪华海景房”“至尊豪华海景房”,继续使用原有图片;2.在美团网的旅拍产品中继续使用原有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没有在宣传广告中说明实际景观与图片所示不符,也没有说明图片仅供参考,更没有说明豪华海景房必须要到室外阳台的角上才能观海,因此误导了消费者,让原告在预定酒店时,根据所示图片进行理解。原告根据图片所示的景观,怀着新年第一天打开窗帘面朝大海的美好愿望入住,但是实际上并未获得图片所示的效果,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涉嫌欺诈,被告在工商部门已经做出要求其下架的处理后,仍然再次上架虚假宣传图片,造成很多的消费者都因此受到影响(预定网站上关于此酒店豪华海景房无法观海的投诉很多),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开道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辩称:一、工商局已经确认酒店不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二、酒店不存在虚假宣传;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费无法退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在美团网上预定被告三亚海棠湾开维万达文华度假酒店豪华海景房一晚,共支付1026元。原告在当晚入住酒店后发现,该酒店所能观看到的景观与预定宣传图片完全不符,在酒店的房间里只能看到酒店的树,完全看不到海,遂向酒店提出要求换房。但是酒店换了之后也无法在房间内观看到海景,只能走到室外阳台上才能看到海景。原告入住后于2018年1月向三亚市工商部门投诉酒店虚假宣传的问题,三亚市工商部门所做出酒店图片下架的处理。从被告当时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的宣传图片显示可在酒店房间内看到海景,但事实上只能在酒店房间的阳台上才能看到海景。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于2019年4月,在预定酒店时无意间又发现被告再次将之前要求下架的所有图片再次上架,原告遂又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再次做出了要求其图片下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有欺诈行为以及应否按原告主张进行公开道歉的问题。被告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的宣传图片显示可在酒店房间内看到海景,但事实上只能在酒店房间的阳台上才能看到海景,存在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被告应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的原发放的宣传图片处进行准确、真实说明,并对原发放的宣传图片存在瑕疵问题向广大消费者致歉。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住宿费及三倍赔偿费用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的宣传图片存在扩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原告入住后无法获得图片所示的效果,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该宣传图片存在瑕疵问题,尚未达到欺骗或欺诈消费者的程度,且原告已入住消费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住宿费用1026元,并赔偿原告一倍住宿费用1026元。被告的行为尚未达到欺骗和欺诈消费者的程度,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赔偿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美团、去哪儿等主流预订网站的原发放宣传图片处进行准确、真实说明,并对原发放的宣传图片存在瑕疵问题向广大消费者致歉;
二、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夏叶返还住宿费用1026元,并赔偿原告一倍住宿费用1026元,共计2052元;
三、驳回原告夏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夏叶已预交),由被告三亚开维万达文华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雄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艳妮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