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38839号
原告: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5层A-601。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保衡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焦占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男,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方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兴园北区18号楼3-302。
法定代表人:周仁根,总经理。
原告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安公司)与被告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新公司)、北京易方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糖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冰,被告祁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刁丽,易方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糖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祁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hbqx888.com的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3.判令二被告承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13905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095元,包括律师费13000元、公证费1795元、打印费13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糖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1日,其前身是山东省曲阜市糖安糖尿病康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糖安公司”,成立于1995年),拥有“糖安”系列注册商标,并全面继承了曲阜糖安公司的“糖安”品牌历史荣誉。糖安公司的产品包括糖安黄精面、糖安黄精面粉、黄精面等特膳主食,糖安黄精益唐膳、糖安黄精葛根茶、糖安黄精三清等特膳饮品以及糖安特膳主食套餐和糖安特膳饮品套餐,所有产品的组方理论均以其首席研发专家杨波教授创立的“中医糖尿病药膳食疗体系”、“糖尿病饮食质量控制体系”、“糖尿病超强化治疗理论体系”为研发基础,其生产并销售的“糖安”系列特膳药膳产品均采用杨波教授的专利技术,是运用中医传统“消渴病”药膳食疗理论与现代医学有关糖尿病食疗新成果综合创造的典范。迄今为止,“糖安”品牌已创立并使用23年,是我国糖尿病特膳药膳行业知名品牌和行业的先行者,经受了市场的检验,收获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祁新公司宣称杨波教授是唐无忧的首席研发专家,并在其官方直营的“唐无忧特膳面”的宣传中非法使用糖安公司享有专利使用权和维护权的专利证书以及糖安公司的历史荣誉“金奖证书”和“中国专利博览会的银奖”,伪造“北京协和医院的动态血糖图谱”作为“唐无忧特膳面”能够有效控制血糖的医学证明。这些内容是广大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引导和参考,能够建立、提升祁新公司及“唐无忧特膳面”的形象,帮助祁新公司增加销量、扩大利润。该行为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更使消费者误认为“唐无忧特膳面”和糖安公司存在特殊关联、糖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祁新公司的研发专家、“唐无忧特膳面”是使用糖安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祁新公司宣称“唐无忧”系中国无糖主食第一品牌,属于虚假宣传。因为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无糖食品的国家标准是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根据“唐无忧特膳面”的产品图片,外包装标识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6.1g/100g,说明“唐无忧特膳面”不是无糖主食。另外,“唐无忧”商标于2013年注册,于2016年用在挂面商品上,而“糖安”商标用于挂面商品上的时间是1995年,且无糖食品业内公认比较早的两家龙头企业北京绿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得公司)和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发公司)的商标“老布特”和“阿尔发”分别用于无糖食品的时间是1997年和2003年。不论从注册使用时间,还是市场占领和认可度,“唐无忧”都不是中国无糖主食第一品牌。
祁新公司宣传其独家提出“放开吃饱血糖不升高”的膳食理念,宣称“唐无忧特膳面”系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品,让糖尿病人敞开吃饱,血糖不升高、吃饭能停药,系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杨波早在199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糖尿病低糖广谱饮食模式”,旨在既能防止餐后血糖迅速升高、又能满足病人营养与多种微量元素的需求,且可满足一般病人饱腹感的糖尿病主食模型。杨波因此申请了专利号为940110644.6、名称为糖尿病康复食品的配方及生产方法的专利,并依此配方生产了“糖安八宝”系列食品。从现有公开可查询的渠道,糖安公司从未发现祁新公司的研发人员在正式场合和媒介上提出同样或类似的膳食理念,即便祁新公司提出了这样的理念,都不是“独家”。
祁新公司宣称“唐无忧特膳面”的4宗最:最新的专利产品,最先解决糖尿病人不敢放开吃饱饭的特膳食品,最迅速的改善体质增加活力,最根本控制糖尿病并发症的多发生,也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实际情况是,杨波教授作为糖安公司的创立者和法定代表人,一直是糖安公司的研发专家,早在2008年开始已经先后授权糖安公司独家使用其所有专利技术,除糖安公司外其他任何公司及个人无权在其产品包装及其他商业宣传活动中标注其专利号或使用糖安公司的企业荣誉、产品荣誉、技术荣誉进行宣传活动,并授权北京糖安公司对其专利享有维护权。
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企业信息信用网上查询,许可证号为京I**证030245号-1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jpzs.com,网站名称为“保健品招商网”,主办单位是易方达公司,系上述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截止立案日,糖安公司在易方达公司网页上查询,上述侵权网页的浏览量高达近7000次。
糖安公司和祁新公司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者合作关系始于2013年4月18日《合作合同书》的签订,该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祁新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祁新公司的资质、品牌进行包装标识和宣传推广,糖安公司的合同义务仅限于提供“功能原料”和制定使用功能原料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祁新公司在履行《合作合同书》后期,数次以备案为由向糖安公司索要功能粉配方,获得配方后,立即申请专利。糖安公司最后一次向祁新公司提供原料是在2015年9月21日,祁新公司及其经销商在2016年以后生产的“唐无忧特膳面”和糖安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所以祁新公司在做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观上具备明显侵权故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祁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选择成本,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福祉和权益,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祁新公司的行为亦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祁新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唐无忧特膳面”与糖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损害了糖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糖安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祁新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中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量,所得之积为祁新公司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糖安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根据功能粉的价值以及单盒挂面价格和总挂面的生产量预估的。
易方达公司作为广告的经营者,与祁新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前未查验资质、核对真伪,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后,任由祁新公司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使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广而告之,为祁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利润起到推波助澜、添砖加瓦的作用,共同造成了侵害后果,理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祁新公司辩称,不同意糖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祁新公司的官方网站是www.hbqx888.com,但祁新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糖安公司与祁新公司签订有合作合同书,现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合同内容包括祁新公司使用糖安公司的技术,并依据糖安公司的技术生产产品,及使用祁新公司自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由糖安公司向祁新公司提供功能原料,祁新公司也支付了功能原料费及技术转让费,合同内容也包括了允许祁新公司进行宣传推广,合作过程当中,糖安公司孔祥雯与祁新公司秦亮多次以电话和QQ聊天等方式传递信息,包括糖安公司的发明专利、企业标准、研究成果等。祁新公司使用的包装设计也是糖安公司与祁新公司协商确定,祁新公司使用“唐无忧”商标也是糖安公司认可和同意的。后双方产品均在郑州市场上销售,糖安公司代理商和祁新公司代理商由糖安公司来协商销售价格,对于其他方面没有异议。2016年3月之后,糖安公司与祁新公司联系不畅通,糖安公司不配合履行合同,给祁新公司市场造成了很大损失。祁新公司通过网络宣传涉案产品均是严格按照双方的合作合同执行,祁新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2015年3月10日,祁新公司和易方达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3月10日到2016年3月20日,费用为4000元。祁新公司不知道易方达公司使用的宣传推广内容从哪里来的,祁新公司没有向易方达公司提供过涉案被控侵权网站上的宣传内容。
易方达公司辩称,不同意糖安公司的诉讼请求。1.易方达公司是一个保健食品的行业门户网站,不参与买卖和交易,所有的信息都是祁新公司提供的,易方达公司只是一个信息平台。在厂家发布的信息中,易方达公司无法判断商标权属关系和专家身份,有时候也无法判断发布的一些虚假夸大之词等,有过类似情况之后易方达公司都是及时删除,从未被起诉过。2.易方达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对涉案网站进行了核实,确实发现了祁新公司2015年3月13日在涉案网站发布的“唐无忧黄精膳面”产品信息,但该厂家所有点进去的产品信息、联系方式、联系人已经被易方达公司程序屏蔽,只是当时形成的一个二级页面存在,易方达公司立即进行了删除。3.糖安公司如果在涉案网站上发现有厂家发布的信息侵犯其权益或虚假宣传时,应及时告知网站核实删除,以免其损害扩大,但糖安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4.易方达公司仅有3-5人,已经严重亏损多年,经营十分困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主张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糖安公司主张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关证据
2010年3月15日,糖安公司(甲方)与杨波(乙方)签订《技术专家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做甲方的首席技术专家,聘用时间为期10年,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监督服务;等等。
2015年9月30日,杨波(甲方,专利使用许可人)与糖安公司(乙方,专利使用被许可人)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专利号为ZL201310048687.1、名称为一种恢复胰岛功能消除胰岛素抵抗的面粉及其制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许可乙方使用,期限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乙方注销为止,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第三人存在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有可能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可以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等等。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2月7日,公告日为2015年9月30日,发明人、专利权人均为杨波。2016年12月30日,杨波(甲方,专利使用许可人)与糖安公司(乙方,专利使用被许可人)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发明专利许可为独占许可,甲方授权乙方在“糖安黄精面”系列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活动使用涉案发明专利在其包装上进行标注,如果乙方在使用该专利期间,发现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商业活动中,未经乙方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该专利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号)用在产品外包装标识或者宣传网页、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或宣传活动中,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2019年2月21日,杨波签署《申明》,称其从未许可除糖安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其享有专利权的专利,从未授权除糖安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经营、销售或商业宣传资料、网页或者活动中使用其姓名、肖像、个人履历、专家资质、各类聘书、组方理论、学术专著或论文、媒体专访报道等做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2016年8月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糖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孔娟贞现场操作公证处联网电脑,确认网络连接正常、核对时间和检查清洁性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bjpzs.com/zhaoshang/company/twy3596355/”进入相应页面。该页面最上方显示祁新公司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QQ、公司地址等信息,有“这盒面不含糖吃饱当餐即测量”、“中国无糖主食第一品牌独家提出放开吃饱血糖不升高”、“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品”、“唐无忧4宗‘最’1最新的专利产品2最先解决糖尿病人不敢放开吃饱饭的特膳食品3最迅速的改善体质,增加活力4最根本控制糖尿病并发症的多发生”、“唐无忧首席研发专家——杨波教授中医糖尿病专家糖尿病药膳研发权威学者”等宣传语,并将唐无忧特膳面与普通面条、无糖小零食、药品、保健品进行对比显示其优势(在与普通面条比对时称“唐无忧能让糖尿病人放开吃饱吃好,血糖不升高”),使用“唐无忧特膳面效果试验动态血糖图谱”(图谱中区分试验前、馒头组、唐无忧特膳组、某产品组)并在图标下方标注“本资料来自北京协和医院(属唐无忧特膳面所有)盗用必究!”,“产品荣誉”部分使用显示有涉案发明专利信息的发明专利证书照片并在照片下方配文“唐无忧特膳面发明专利证书”,使用96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牌匾照片并在照片下方配文“产品荣获国际食品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使用奖牌照片并在照片下方配文“获中国专利博览会银奖”。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409号公证书。
糖安公司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部事实中,祁新公司不认可“唐无忧4宗‘最’1最新的专利产品2最先解决糖尿病人不敢放开吃饱饭的特膳食品3最迅速的改善体质,增加活力4最根本控制糖尿病并发症的多发生”的内容系其提供给易方达公司。
糖安公司提供卫生部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该通则附录C的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含量声称方式为“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为≤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糖安公司提供祁新公司销售的“唐无忧特膳面”的产品图片,图片显示“唐无忧特膳面”外包装标识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6.1g/100g。糖安公司据此主张“唐无忧特膳面”不是无糖主食。祁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产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是根据糖安公司提供的面本身成分得来,产品标准是糖安公司制定的。
糖安公司提供绿得公司和阿尔发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老布特商标和阿尔发商标查询打印件,打印件显示绿得公司和阿尔发公司的成立时间、商标注册时间均早于祁新公司。糖安公司据此主张“唐无忧”不是无糖主食开创品牌。祁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409号公证书的公证时间是2016年8月5日,糖安公司起诉前从未向其提出任何意见。
糖安公司提供《国际中医药现代研究》中的杨波撰写的《低糖广谱饮食模式在糖尿病治疗中的意义》一文,文中称“设计一种既能防治餐后血糖迅速升高,又能充分满足病人营养与多种微量元素的需求,且可满足一般病人饱腹感的糖尿病饮食主食模型是必要的,因此笔者提出了‘低糖广谱饮食模式’并申报了国家专利,依此专利配方生产了‘糖安八宝’系列食品”。糖安公司据此主张祁新公司并非“独家”提出放开吃饱血糖不升高。祁新公司认为不能从该文章看出“吃饱血糖不升高”的内容,而且祁新公司宣传内容都是由糖安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祁新公司是合理使用。
糖安公司表示,(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409号公证书中的“唐无忧特膳面效果试验动态血糖图谱”是祁新公司伪造的,是在张姓患者服用“糖安黄精面”时参加北京协和医院动态血糖监测活动时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血糖图谱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祁新公司与糖安公司在洽谈功能粉买卖过程中,祁新公司对消费者食用糖安公司研发的功能粉生产的面条在控制餐后血糖方面的作用感兴趣,糖安公司将该图谱出示给祁新公司,并说明这张图谱的提供者是服用“糖安黄精面”的张姓患者,糖安公司从未在任何商业宣传中使用该图谱作为“糖安黄精面”可以有效控制餐后血糖升高的证明。祁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唐无忧特膳面效果试验动态血糖图谱”是糖安公司给其提供的,其根据双方《合作合同》第三条可以正当使用。
糖安公司表示,涉案网页“产品荣誉”部分使用的发明专利证书照片、96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牌匾照片、奖牌照片系其提供给祁新公司作为糖安公司的资质证明,不是为了让祁新公司拿去宣传。祁新公司认可发明专利证书系杨波所有、金奖牌匾和奖牌系糖安公司所有,且均系糖安公司向其提供,但提供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祁新公司也是正当使用。
糖安公司表示,其为祁新公司发送五批功能原料共计5402公斤,最后一次发送功能原料的时间是2015年9月21日。祁新公司对此认可,另表示,糖安公司提供的全部原料粉至2015年底就全部用完,2016年后生产的所有“唐无忧黄精面”均未使用糖安公司提供的原料粉。
易方达公司称其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网页。易方达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的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糖安公司认可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涉案网页上的内容,认可涉案网页已经删除,但是仍然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糖安公司为证明其与祁新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提供了其生产的“糖安黄精面”和祁新公司生产的“唐无忧黄精特膳面”。祁新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竞争关系。
糖安公司为证明其公证费支出,提供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受理通知单及一张加盖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发票专用章、金额为7179元的公证费发票。通知单显示包括(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409号公证书在内的四份公证书,糖安公司主张公证费发票金额系包括本案公证书在内的4份公证书的公证费用,在本案主张公证费为该金额的四分之一即1795元。
糖安公司为证明其律师费支出,提供了其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一张加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金额为1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糖安公司为证明其打印费支出,提供了加盖北京星光佳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1300元的打印费发票。
二、祁新公司抗辩事实及相关证据
祁新公司(甲方)与糖安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合同书》,约定:二、甲方使用乙方技术并依据其技术要求生产糖尿病药膳相关产品;三、使用甲方资质、品牌进行相关成品的包装标识和宣传推广;四、乙方负责所需技术产品的标准制定、修订和续展等专业技术业务;所需产品标准由乙方制订、由甲方在其地方备案,备案的标准技术所有权归乙方;五、乙方独立负责相关产品生产所需的“功能原料”的购置与制剂,保证质量、安全运送到甲方生产地;十、本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祁新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且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糖安公司同意祁新公司使用其品牌、资质和荣誉。糖安公司认可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但不认可糖安公司同意祁新公司使用其品牌、资质和荣誉。
2014年12月3日,糖安公司孔祥雯向祁新公司秦亮发送邮件,内容为“此专利是在94年老专利升级新专利,证书还没有下来,是我记错了。刚查询了一下,2014年6月25日已经‘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专利证书应该明后年能下来。在审查期间是可以使用的,不知贵方近期想用此专利做何使用?”,附件为2张有关专利的图片。祁新公司据此主张糖安公司同意祁新公司使用其专利。糖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祁新公司(甲方)与易方达公司(乙方)签订《〈中国保健品招商网〉网络服务协议》,约定:中国保健品招商网是一家专业解决保健品生产企业与代理商、经销商和零售商之间的招商与代理、供求的直通网络平台;服务说明:甲方不能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更不能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及相关条例等否则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现甲方的查找代理商密码泄露,乙方有权修改密码,如发现甲方查询本站的代理商信息公开传播,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余款);招商服务时间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20日,广告位位置保健品招商—热点视频招商区,保健品九九送广告位(一个),费用为4000—发票元。祁新公司据此主张(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409号公证书显示的图片是糖安公司提供给祁新公司,祁新公司提供给易方达公司工作人员,在易方达公司发布宣传内容后没有看过,网页由易方达公司制作。易方达公司认可协议的真实性,认可祁新公司已支付4000元,不认可祁新公司的证明目的,表示其只是展示广告内容的平台,不负责制作广告内容。
三、易方达公司抗辩事实及相应证据
易方达公司提供了其涉案网站网页打印件和后台截图打印件(记载了祁新公司用户名twy3596355、注册类型代理用户、联系人秦亮及手机、QQ、Email等信息)、祁新公司发布的广告图片电子版(与涉案网页内容一致),据此证明祁新公司在易方达公司网站上自行注册和发布信息,自动生成网页,涉案网站内容系祁新公司提供,易方达公司只提供发布平台,双方合作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20日。糖安公司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但祁新公司对此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糖安公司提供的“糖安黄精面”实物、“唐无忧黄精特膳面”实物、《技术专家聘用协议书》、《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发明专利证书、《申明》、公证书、受理通知单、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唐无忧特膳面”的产品图片、《国际中医药现代研究》、各类网页打印件,祁新公司提供的《合作合同书》、电子邮件及附件截图打印件、《〈中国保健品招商网〉网络服务协议》,易方达公司提供的涉案网站网页打印件、网站后台截图打印件、祁新公司发布的广告图片电子版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糖安公司和祁新公司均从事糖尿病膳食食品的生产销售,经营的范围、针对的消费群体基本相同,存在竞争利益冲突和交易机会争夺,存在竞争关系。糖安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杨波系糖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出具《申明》称其从未授权糖安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经营或商业宣传中使用其姓名、肖像、个人履历、专家资质等。祁新公司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故祁新公司宣称杨波是唐无忧的首席研发专家,与事实不符,系虚假的商业宣传。
祁新公司认可其在涉案网页“荣誉”部分使用的照片中涉及的发明专利证书、金奖牌匾、奖牌均非其所有,但祁新公司在照片下方的文字描述会导致他人误认为系祁新公司所获荣誉。尤其是祁新公司自认从2016年后生产的所有“唐无忧黄精面”均未使用糖安公司提供的原料粉,那么自2016年起,祁新公司宣传的上述专利和荣誉与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无任何关联,祁新公司宣传的“荣誉”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祁新公司称涉案网页上的“唐无忧特膳面效果试验动态血糖图谱”系糖安公司提供,但糖安公司详细描述了动态血糖图谱的来源并认为祁新公司修改了其提供的动态血糖图谱,祁新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糖安公司为其提供人动态血糖图谱系涉案网页上的“唐无忧特膳面效果试验动态血糖图谱”,且该图谱系将“唐无忧黄精面”与其他食品相比较而得,祁新公司据此宣传其产品效果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祁新公司宣称“唐无忧”系中国无糖主食第一品牌,但其碳水化合物含量远高于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含量声称方式为“无糖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祁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标注“无糖”符合其他的国家规定或相关行业规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唐无忧”品牌在中国无糖主食领域属于第一品牌,祁新公司该项行为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祁新公司宣传其独家提出“放开吃饱血糖不升高”的膳食理念,宣称“唐无忧特膳面”系“申请国家专利保护产品”,让糖尿病人“放开吃饱吃好,血糖不升高”,但祁新公司对此均未提供专利证书、权威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祁新公司该项行为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祁新公司不认可涉案网页上“唐无忧4宗‘最’1最新的专利产品2最先解决糖尿病人不敢放开吃饱饭的特膳食品3最迅速的改善体质,增加活力4最根本控制糖尿病并发症的多发生”的宣传内容系其提供。考虑到该宣传内容系描述“唐无忧特膳面”的特点,专业性较强,祁新公司认可其他被控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内容系其提供,易方达公司系广告宣传平台且其一年的收费为4000元,易方达公司在祁新公司产品宣传内容中添加宣传语的可能性极小。在祁新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宣传内容亦系祁新公司提供。祁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唐无忧4宗‘最’”的宣传内容属实,故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祁新公司辩称其宣传材料系糖安公司提供且同意其用于商业宣传,但糖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根据糖安公司与祁新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合作期间,应使用祁新公司资质、品牌进行相关成品的包装标识和宣传推广,故祁新公司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祁新公司上述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足以误导经销商做出经销选择、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误认为“唐无忧特膳面”和糖安公司、杨波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祁新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易方达公司系涉案网站经营者,与糖安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内容系祁新公司提供,易方达公司只是提供宣传展示平台;易方达公司无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其和祁新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约定祁新公司“不能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易方达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及时核实并删除了涉案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故对于糖安公司要求易方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糖安公司认可涉案网页已经删除,即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本院再行判令已无必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糖安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祁新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祁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对糖安公司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糖安公司主张消除影响的方式和范围未超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糖安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再同时予以支持。糖安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系为本案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开支,有公证书、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糖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佐证,且确有委派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糖安公司主张的打印费,有相应发票佐证,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hbqx888.com就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刊登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合理开支16095元,共计6609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北京糖安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已交纳),由河北祁新中药颗粒饮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炎
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
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闫 金
书 记 员 马瑀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