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17224号
原告: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诗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致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女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雪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女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与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吟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小熊会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诗龙、赖致澄,被告熊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沈女义,被告南京小熊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女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淘宝店铺上的虚假宣传内容;2.两被告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元;4.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5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百花学习塾”品牌的所有者,专业从事幼小衔接教育培训,自2007年2月开办第一期培训班以来,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在幼儿教育领域取得瞩目的成绩,连续多年占据上海市幼升小榜首,百花已成为知名培训机构。被告熊吟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是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Easternkuma”的账号主体,并运营网站小熊教育科技(域名easternkuma.com),被告南京小熊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系被告熊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运营网站“东方小熊”(域名easternkuma.net),两个网站网页内容一致,两个被告共同经营“东方小熊”品牌,与原告属于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前述公众号、网站、大众点评网宣传虚假信息,具体包括:东方小熊Easternkuma于2017年6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6名合伙人设立;东方小熊是国际著名儿童思维训练方法“久野教学法”及其创办机构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上海市幼升小创10年榜首;东方小熊品牌中国唯一总代理;东方小熊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连续10年蝉联中国上海著名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10年来久野教学法已经影响一大批幼升小宝宝,实现上海连续10年私小升学率排名第一的记录;作为小熊会中国总代理的东方小熊;小熊会产品进入中国后,连续10年创上海私立小学幼升小升学率第一;东方小熊源自日本47年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10年蝉联上海一流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等。而实际上,东方小熊的授权日期为2018年1月,授权范围仅中国华东华中部分地区,而非整个中国境内,同时,被告故意采用模糊主语的方式将原告十余年经营积累的商誉移植至日本小熊会及东方小熊身上,故上述信息宣传均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因此通过截取原告的用户而获益丰厚,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其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上的虚假宣传内容;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两被告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大众点评网店铺页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明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两被告的有关“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指被告在与日方签订的合同中,将代理权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但其在宣传中将代理区域范围不当扩大,其宣传的代理权日期自2017年5月1日开始,亦与其取得代理权的日期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熊吟公司、南京小熊会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与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已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终止,原告与日方没有就后续授权达成事宜,而根据原告与日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在合同解除后三年内原告不能从事相关行业,故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熊吟公司在2018年1月与日方签订合同,已经得到日方授权为中国华东、华中地区总代理,且是目前中国唯一的总代理,其他地区的代理权在协商。而原告在与日方解除合同后,仍声称日方为其母体,原告为其中国总代理,属于虚假宣传。为此,被告与日方都曾登报声明原告与日方授权终止,但在声明后,原告仍未修改宣传,被告遂另案对原告提起虚假宣传诉讼,但该案件因原告在日本起诉日方,故目前被裁定中止。3.被告所宣传的相关幼升小的成绩,属于原告采用得到日方授权的久野教学法后取得的成绩,被告目前是久野教学法在中国唯一的总代理,因此连续20年蝉联日本、连续10年蝉联上海、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等均属于被告的客观阐述。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
原告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培训,幼儿思维训练,培训对象4-6岁。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向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为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业余教育(幼儿园儿童,其他类)。第XXXXXXXX号“百花学习塾”商标由其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书籍、期刊、杂志(期刊)、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其微信公众号百花学习塾内有关于其培训课程的安排信息;其网站www.dandgedu.com有“百花学习塾儿童思维能力学习能力专业培训机构”“KUNOmethod”,以及有关于其课程内容、预约课程等的介绍或入口。
标注为百花学习塾编的百花儿童思维训练丛书《思维训练365天》在书籍简介中称百花学习塾是源自日本的儿童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专业培训机构,母体是已有40年历史的日本幼教第一品牌—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该书籍同时标示“本书部分内容由著作权所有者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KUNOmethod)提供”。书籍中有关于“百花儿童思维训练丛书简介”,提及“《思维训练365天——入门篇》自2008年8月上市以来……百花学习塾是源自日本的儿童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专业培训机构,其母体是已有40年历史的日本幼教知名品牌—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我们以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研发的成果为基础,在对中国幼儿园和小学教育体系进行了充分研究后,于2006年成功开发了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整套教学内容……其后,我们在上海市开设了独立的培训课程,迄今为止,百花学习塾在上海市开办了4个教学点……”。
2015年9月17日,家长帮网站的社区栏目有“经验交流吴品,百花,学而思,到底怎么选?”的发帖,并有关于百花的相关回复。
微信公众号大手牵小手2015年11月18日发布的《吴品百花学而思等机构2015幼升小成绩比较家长必看!》提及百花学员的小学录取情况;该微信公众号2016年5月26日发布《别说你只知道百花吴品学而思!魔都幼儿思维培训机构大PK》一文,提及百花学习塾;微信公众号邻趣订阅号2016年5月24日发布《百花学习塾报名,邻趣帮你代排队!》提及提供百花学习塾报名代排队服务;微信公众号举手吧家长2017年12月11日发布文章《扒卦机构吴品/百花/学而思/至慧学堂,数学培训机构这么多,到底该如何报班?》提及百花幼升小培训的成绩情况,其中多所小学对其学员的录取人数排名靠前;微信公众号行业研究报告2019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上海幼升小专题研究》,提及原告及其百花学习塾。
2016年5月26日澎湃新闻报道《百花式疯狂:无资质被暂停报名,家长称只在乎幼升小结果》,对百花学习塾的招生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被告熊吟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日,注册资本5,102,041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教育科技、电子科技等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等。www.easternkuma.com网站由其主办,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Easternkuma(微信号Easternkuma)亦由其开办。该公司股东包括肖志威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小熊会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6日,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教育软件研发,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文化艺术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等。该公司系被告熊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www.easternkuma.net网站由其主办。
进入www.easternkuma.com网站,内有关于幼教培训的介绍及课程信息。该网站对公司介绍中,描述为“东方小熊Easternkuma(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于2017年6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6位合伙人为主体设立,是国际著名的儿童思维训练方法《久野教学法》及其创办机构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中国唯一总代理”;该网站内加盟合作栏目宣传“47年国际经验,实力加盟支持小熊会总部”“品牌支持全球儿童教育机构中,唯一拥有47年历史,拥有2-12岁全套逻辑思维训练教材、教具,是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的中国地区唯一授权总代理……培训支持华师大学前教育专家联手日本小熊会专家团队,对加盟店专职教师进行上岗培训……”“加盟对象城市合伙人:热爱幼教事业,有一定资源的网红家长……”“品牌历史1972年创立由日本东京都&大阪府教育改革委员会委员,著名幼儿教育专家久野泰可创立。……上海幼升小创10年榜首2007年,开始孵化被上海家长热宠的加盟校,连续10年占据上海市幼升小榜首,人气极高,一票难求。”“2017年,东方小熊品牌中国唯一总代理,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进入www.easternkuma.net网站,内有关于幼教培训的介绍及课程信息。点击进入该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出现的对话框中宣传“东方小熊源自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东方小熊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连续10年蝉联中国上海著名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
进入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Easternkuma,在介绍栏中称“东方小熊是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中国唯一总代理”。该公众号2019年4月5日发布文章“幼升小制胜法宝,择名校抢先跑道”,显示原创“丽媛”,并有东方小熊Easternkuma字样,该文章内容包括“你知道吗,目前国内主张的私立小学,90%以上参考日本的幼升小面试模式。据悉,曾孵化众多常春藤学子、风靡亚洲的幼升小王牌产品《儿童思维训练365天》,将于4月14日中国上海站亚洲首发、全彩升级……风靡国际市场的日本幼升小王牌产品由国际知名早教专家久野泰可创立,日本幼儿教育研究所小熊会幼升小王牌产品……进入中国后,连续10年创上海私立小学幼升小升学率第一”,该文章相关图片中有介绍“东方小熊Easternkuma为小熊会KUMA中国总代理”字样。
2019年4月17日发布文章“中日跨国研讨:思维是幼升小的鸡血?思维是孩子的未来!”一文,显示原创“丽媛”,并有东方小熊Easternkuma字样,该文章内容包括“在4月14日下午,在上海MOXXX**未来教育大厅,风靡亚洲的幼教王牌产品《儿童思维训练365天》新书发布会现场,作者久野先生及其夫人一行与大家见面了……47年后,风靡国际的久野教学法,正是以他的名字命名……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胡莎莎认为……而新闻东西张楠关注到,就连没有办学资质的百花引发上海家长推崇,其背后也有着久野教学法的影子—10年来久野教学法已经影响了一大批幼升小的宝宝,并在无需提前灌输小学知识的情况下,实现了上海连续10年私小升学率排名第一的记录……如今作为小熊会中国官方总代理的东方小熊……”。
大众点评网内存在“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MS普陀校区)”“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河西万达校区)”的商户页面,并对商户简介为“东方小熊源自日本47年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10年蝉联中国上海一流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该网站内还有“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MS静安校区)”“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MS嘉定校区)”的商户页面。被告熊吟公司确认上述大众点评网内的主页信息由其放置。
2018年1月1日,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合同内自称小熊会)与被告熊吟公司(合同内简称上海熊吟)签订《幼儿教育营运授权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上海熊吟就幼儿教育事业在规定的中国国内区域进行时,使用小熊会代表久野泰可开发的幼儿教育有关内容及知识(KUNOmethod);该合同仅限于幼儿教室业务;在上海熊吟开展幼儿教室业务时,小熊会在授权区域之内,授予其总代理资格;授权区域包括中国本土的华东、华中地区,具体包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等9个省市;合同从开始之日起到2028年12月31日为止有效。
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Easternkuma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品牌故事”附有一张日文版授权证明书图片,提及代理期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另查,原告与被告熊吟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2115号案件中,被告熊吟公司陈述其股东中有4人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原告询问被告熊吟公司官网所称由6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组成一事,被告熊吟公司回复成立时有5人是该所律师,但1人退伙了。
审理中,两被告确认其品牌均为东方小熊,同时认为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的品牌为小熊会。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07年,原告(乙方)与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甲方)及邓勇(丙方)签订《幼儿教育教室营运以及同类教育教材出版合同书》,约定三方就甲持有的KUNOmethod幼儿教育项目,及使用该教育项目的直营教室和加盟授权教室的开设,以及基于该教育项目的幼儿教育教材的出版和销售达成协议,乙从甲所接受的幼儿教育内容包括基于教育项目的上课方法、教育项目所使用的教具、案例的提案和使用说明、基于教育项目的课程理解度的测试方法等,合同解除、效力结束后,乙和丙在三年内不能从事类似行业,合同从缔结之日开始10年内有效。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在经营过程中宣传、使用了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
2018年7月11日,原告在其www.dandgedu.com网站发布《声明》,称授权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后,其与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一致同意延展授权合同的前提下就延展条件展开了友好协商,在双方对延展协议已达成合意时,其于2018年6月21日突然收到终止合同的单方面通知,因此代理授权是否仅凭该单方通知就被终止、三年内百花公司及法人代表不得从事幼儿教育等业务均存在疑问。
2018年9月10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威、王亚律师在《新民晚报》发布律师声明,称其受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委托,声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与原告的授权合同已经于2017年5月31日终止且未达成延展协议,原告无权再使用幼儿教育研究所的相关品牌、培训内容和教材等,幼儿教育研究所已授权熊吟公司为其中国总代理等内容。
2019年6月21日,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称其与原告签订《幼儿教育教室营运以及同类教育教材出版合同书》已于2017年5月31日终止,后双方未再签署任何合同,且从未与原告签署过任何授权原告作为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中国总代理的合同,自2018年7月26日起,已授权被告熊吟公司作为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中国的包含上海市在内的指定区域从事教室运营事业的唯一的总代理,且2018年7月3日及9月10日,为澄清事实而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在新民晚报发表律师声明,并确认原告对其已经在日本提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告与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日本的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双方同时确认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上海并未自行独立运营。
另,原告主张就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0元,并提供对应的合同及发票;并认为在本案及本院另案受理的针对被告熊吟公司等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总计支出公证费8,500元,故在本案主张其中的4,000元,并提交一张金额为4,000元、备注公证号为(2019)沪徐证经字第5314、5315号的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两被告的工商信息、微信公众号文章、(2019)沪徐证经字第5314号、(2019)沪徐证经字第5315号、(2019)沪徐证经字第5932号公证书、《幼儿教育营运授权合同书》、被告熊吟公司《授权证明书》及翻译件、徐汇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录、上海市律师协会官网信息、新民晚报律师声明、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发票、微信公众号信息、商标注册证、原告网站截屏、澎湃网新闻报道等,被告提交的《幼儿教育教室营运以及同类教育教材出版合同书》、《情况说明》、《幼儿教育营运授权合同书》、《律师声明》、《声明》、《思维训练365天》封面及里页内容等,以及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二、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
一、原、被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原告的营业范围包括教育培训,幼儿思维培训等,根据原告及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显示的信息,原告实际经营中亦从事幼儿教育培训项目;两被告主办、控制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宣传、展示相关幼儿培训的信息,反映两被告亦从事与幼儿教育培训相关联的经营内容,故原、被告在经营内容上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两被告主张原告与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已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终止,根据约定,合同解除后三年内原告不能从事类似行业,因原告与日方无新的合同关系,故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可从事幼儿教育培训行业,遂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签订的《幼儿教育教室营运以及同类教育教材出版合同书》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效力结束后,原告在三年内不能从事类似行业,但原告与日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最终终止,目前尚处于日本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在原告与日方的合同关系被最终确认终止前,本案目前尚不能排除原告继续从事幼儿教育培训活动的权利,而根据现有证据中原告网站、微信公众号客观展示的情况看,原告客观上尚在从事幼儿教育培训的相关经营活动,故本院确认目前双方仍属于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两被告的前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包括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符合经营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经营者宣传的信息虚假或引人误解,经营者因相关宣传行为造成其他相关经营者损害等要件。
首先,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如前所述。
其次,关于两被告所宣传的信息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被告南京小熊会公司www.easternkuma.net网站、被告熊吟公司在其大众点评网的主页信息中宣传使用“东方小熊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连续10年蝉联中国上海著名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东方小熊源自日本47年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连续20年蝉联日本,10年蝉联中国上海一流小学入学考试合格率冠军”,但东方小熊系两被告经营的品牌,两被告成立日期均在2017年,并不具有“在日本幼教领域有长达47年的教学实践经验”“唯一拥有47年历史”“连续20年蝉联日本”“10年蝉联中国上海”的可能性,相关信息并不真实;被告熊吟公司www.easternkuma.com网站在其加盟合作栏目中为加盟而宣传使用“47年国际经验,实力加盟支持小熊会总部”“品牌历史1972年创立”“上海幼升小创10年榜首2007年,开始孵化被上海家长热宠的加盟校,连续10年占据上海市幼升小榜首”的文字,虽在该文字前段尚介绍提及日本教育专家久野泰可等信息,但被告熊吟公司对此并未做清晰描述,容易导致公众误认“47年国际经验”“10年榜首”“连续10年占据上海市幼升小榜首”即为被告熊吟公司的经营成果,容易引人误解;两被告对于上述“榜首”“冠军”等具有荣誉性质词汇的宣传使用,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或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实际取得有关成就,或相关表述有适当的依据,亦属不实。
再次,虽然原告确认其在经营中涉及对“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的使用,从而原告的“百花”品牌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建立了一定的联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关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均以“百花”作为原告经营活动的指称,反映原告经营活动的影响力、经营成果集中于“百花”相关品牌。现两被告在宣传中,突出宣传“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在上海幼升小领域取得“榜首”“冠军”成果,而在两被告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建立合作关联关系前,上海地区仅原告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存在关联关系,由此可误导相关公众将原告对百花品牌的经营成果等同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取得的经营成果,而两被告突出宣传“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与被告具有“中国唯一总代理”的关系,利用其前述对“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久野教学法”“KUNOmethod”取得相关经营成果的宣传,进而将前述经营成果直接与被告建立联系的方式误导相关公众,可增加原本拟选择原告服务的用户,转而选择被告服务的可能性,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对原告造成竞争上的不利。
综上,因两被告的前述宣传行为,可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认识,具有不当性,对提高两被告在幼教培训行业市场竞争力、降低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关联关系,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熊吟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宣传“东方小熊Easternkuma于2017年6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6位合伙人为主体设立”,是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中国唯一总代理”,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品牌故事”附有一张日本版授权证明书图片,提及代理期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原告认为亦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虽被告未证明其所述“由大成律师事务所6位合伙人为主体设立”的真实性,但该宣传表述的内容对于原、被告在幼儿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竞争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对于被告有关其为日本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中国唯一总代理”的表述及相关授权证明书标示的代理期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熊吟公司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签订的《幼儿教育营运授权合同书》,明确约定被告熊吟公司在授权区域之内被授予总代理资格,约定的授权区域为中国本土的华东、华中地区9个省市,2019年6月21日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明确表示自2018年7月26日起已授权被告熊吟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包含上海市在内的“指定区域”从事教室运营事业的“唯一的总代理”,被告虽宣传其为“中国”“唯一总代理”,但鉴于目前原告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的授权协议是否延续、原告的代理权是否存在尚待日本司法诉讼结果加以明确,现有证据也未证明除本案被告外尚有其他主体亦取得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授予的在中国的代理权,故被告的该项表述,虽有不规范、不严谨之处,其应当加以规范、改正,但尚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对于涉案微信公众号所附授权证明书所标示的代理权日期自2017年5月1日开始,该日期早于被告与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签订合同的日期,亦早于2019年6月21日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2018年7月26日,在未进一步证明其代理权日期的实际时间的情况下,该表述确存在不实,其应予以纠正,但因该宣传发生日期在2019年1月29日,而在该日期,被告确系取得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所的授权,其将代理期间前延至2017年5月1日,是否足以令其取得额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并无充分依据加以证明。综合上述,对于原告基于前述事实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熊吟公司微信公众号东方小熊Easternkuma2019年4月5日刊载的“幼升小制胜法宝,择名校抢先跑道”、2019年4月17日刊载的文章“中日跨国研讨:思维是幼升小的鸡血?思维是孩子的未来”两篇文章,原告主张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从文章内容看,“幼升小制胜法宝,择名校抢先跑道”涉及的是对《儿童思维训练365天》书籍的宣传,并非针对被告经营本身的宣传;“中日跨国研讨:思维是幼升小的鸡血?思维是孩子的未来”一文内的“就连没有办学资质的百花引发上海家长推崇,其背后也有着久野教学法的影子—10年来久野教学法已经影响了一大批幼升小的宝宝,并在无需提前灌输小学知识的情况下,实现了上海连续10年私小升学率排名第一的记录”,本身就提及到久野教学法对原告“百花”取得成绩的影响,虽“排名第一”的表述缺乏证据证明,但该表述并未对原告产生市场竞争上的不利。故综合前述,对于原告基于上述文章的内容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确认。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被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确认共同经营东方小熊品牌,且两被告均刊登相关虚假宣传信息,故两被告对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故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原告的市场竞争地位、被告的经营规模、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方式、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000元,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原告就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律师收费标准、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案情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请求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平台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请求以及虚假宣传行为所涉平台等因素予以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easternkuma.com网站、www.easternkuma.net网站、大众点评网内“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MS普陀校区)”“东方小熊思维早教中心(河西万达校区)”商户页面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持续10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四、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6元,由原告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4,907元,被告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熊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居义良
书 记 员 席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