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57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刘连存,该超市经理。
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蔡。
法定代表人蔡金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乐凯、谷榕,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乐凯、谷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在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盼盼核桃慧”25箱,总计850元,原告发现该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其执行标准:QB/T2301(二级A型)《植物蛋白饮料》配料:水、白砂糖、核桃仁,产品大小包装上均有文章头像,并有“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的广告语。经本人查阅《中国药典》发现,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肠燥便秘,没有关于核桃仁对人体大脑有治疗和保健功效的表述。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早在2012年年底发布消费提示说明,国家从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而该产品在其包装上标明,执行的是QB/T2301标准《植物蛋白饮料》“核桃慧”广告中“动脑不怕累”这类广告语,诱导用脑过多的消费者饮用,暗示其有“补脑的功能”,但实际上其配料“水、白砂糖、核桃仁”均无补脑健脑等功能,因此“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的广告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者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已构成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了损害。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明知“盼盼核桃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依然销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购物货款850元,并赔偿原告8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资料摘录一份、中药大辞典摘录一份,证明核桃仁它的成分和功能主治,并没有补脑的功能。证据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底发布的消费提示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证明国家从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而且核桃慧的执行标准是QB/T2301,是植物蛋白饮料,并且饮料更没有补脑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预防功能,生产经营者为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违反此规定就存在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问题。证据三、盼盼核桃露一瓶,证明被告的广告语“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具有保健功能和其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成分说明其只是植物蛋白饮料。证据四、发票,证明原告在唐山华盛超市大庆道店花费850元购买了盼盼核桃慧。
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
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十倍赔偿,但是并未指出被告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哪一部哪一条,也未证明被告产品有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处。原告的十倍赔偿要求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事实上,被告产品经相关机构检验,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是国家相关行业的重点龙头企业,始终秉持以质取胜、诚信为本和顾客满意第一的经营理念,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其产品深受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第二,被告产品并未虚假宣传。原告以其查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大辞典》中关于核桃功能主治的介绍为依据,证明核桃无补脑健脑的功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药大辞典》都属于医药书籍,介绍的都是医药治疗方面的功能,因此,医药书籍不介绍医药治疗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本就是正常现象,原告以此证据来证明被告产品没有某种功能显然不符合逻辑。被告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证明:核桃被称为智慧果,对大脑有着很好的养生效果,详情请见被告证据。综上所述,被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虚假宣传,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证明盼盼核桃慧生产单位具有食品生产资格。证据二、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明盼盼核桃慧经过检验,各检测项目(含标签)均合格。证据三、枣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证明盼盼核桃慧经过检验,各检测项目均合格。证据四、上海书城福州路店《中国人就该这样吃》,证明核桃能提高大脑功能,对于治疗神经衰弱、失眠症,松弛脑神经的紧张状态,消除大脑疲劳效果很好。证据五、上海书城福州路店《吃“粗”××餐桌上的五谷杂粮》,证明核桃为智慧果,有健脑补脑的作用。证据六、上海书城福州路店《﹤本草纲目﹥中的100种有益食物》,证明核桃中的磷脂和蛋白是大脑最好的营养物质,对脑神经有很好的保健作用,可以增强记忆。
法庭组织质证,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因原告未提供原件也未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关联性也有异议。该证据属于药典,介绍的是各种药材的医疗作用,即功能主治,当然不会包括食品具有的一般性的养生功能。此外,该证据并未否定核桃对大脑具有养生作用。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原告单方提供,未标明出处,未出示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针对的是保健品的宣传,该证据指出:国家从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补脑、提高智商根本就不属于我国规定的保健功能,当然也不会批准过此类保健品。该证据也说明了盼盼核桃慧并未宣传其具有国家规定的保健功能。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盼盼核桃慧的广告语并未宣传保健功能,原告主观臆测盼盼核桃慧的广告语暗示了“补脑健脑的功能”,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补脑健脑根本就不是保健功能。需要申明的一点是,很多食物都会有一定的养生功能,这是食品营养科学,保健功能的内容是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以限制保健品的种类及限制非保健品对其功效的宣传,但是绝不是说普通食品就不能宣传其对身体能带来的好处。此外,盼盼核桃慧标签经过相关部门检验为合格。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只是能够说明可以生产饮料,并不能说明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对证据四、五、六没有异议,并不能说明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在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购买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核桃慧”25箱,总计花费850元,被告唐山华盛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日为其开具发票一张。“盼盼核桃慧”外包装标签注明“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字样,品名:核桃慧(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配料:水、白砂糖、核桃仁、食品添加剂(黄原胶、单硬脂酸甘油酯、蔗糖脂肪酸酯、硬脂酰乳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钠)、食用香精,蛋白质含量:≥0.5%,质量等级:二级A型,致敏原信息:含有坚果及其制品。产品标准代号:QB/T2301。因为该“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字样,原告意图将此25箱“盼盼核桃慧”作为公司福利发放给员工,用来为员工益智健脑,但原告在购买之后查阅资料发现“盼盼核桃慧”里面的主要营养物质核桃并不存在益智健脑的保健功能,亦未向员工进行发放。
另查明,PONY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盼盼核桃慧”相关内容进行了检测,对其“标签”的检测结果为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核桃慧”外包装标签虽然注明“动脑不怕累,盼盼核桃慧”字样,但“盼盼核桃慧”执行的是QB/T2301标准,系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而非保健用品,这是原告在购买之前就明知的事实,故二被告经营和销售“盼盼核桃慧”的行为未对原告构成欺诈,其后原告亦未将该25箱“盼盼核桃慧”发放饮用,亦未对原告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桂云
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
代理审判员  赵海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