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台妍商贸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83号

处罚事由: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州台妍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4579986955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尚兴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8楼自编8B、C房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1日,在其公众号“健福莱KIMFURY”上发布了“【融霜通】唤醒血液年轻态!”的融霜通纳豆地龙肽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广告推文。当事人在该页面中使用了“融霜通的七大优势:1、溶栓速度快:体外实验证明人体血栓5分钟即可溶解2、溶栓能力强:临床实验服用1个月后,血液指标明显改善……”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承认未进行过体外实验和人体实验,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还对该商品作“溶血栓、清血毒、活血降脂……”等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描述,当事人无法证明有关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在公众号中展示产品的销售链接,未售出上述产品,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为广告主,其委托广州可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帮其制作有关广告,广告费用为20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1月1日,在其公众号“健福莱KIMFURY”上发布了“早上起床出现这几个症状,小心肺癌到来!!!”的菲排复合植物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广告推文。当事人在该广告页面中使用了“助力养护肺部血管,清理肺脏毒素……”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无法证明有关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在公众号中展示产品的销售链接,未售出上述产品,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为广告主,其委托广州可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帮其制作有关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使用了含有虚构及无法验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广告费3.5倍即10500元罚款。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均包含在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并上述内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0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2

处罚金额:1.05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